司法独立与公信力困局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3-12-26 14:30:46
  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的话题一直占据中国社会舆论场的中心。特别是随着官方和民间对于“法治”形成日益广泛的共识和诉求,而作为实现法治的桥梁和基石的司法却因有欠公正与公信而招致人们越来越多的不满,由此对于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制度的呼声也日趋强烈。
 
  即使是身处这一体制中的司法官员也觉得沉疴日深,非改不可,因此由“两高”主导的对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进行的自我改革一直在不间断的进行。但是这类改革基本是在不触及体制的情况下对具体工作机制和程序的修修补补,因而一直成效不彰,问题依然如故。
 
  尽管由《决定》推动的司法体制改革并非一步到位的改革,而是有所保留和折衷,而且新的司法体制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有待我们去破解,但是我们仍然必须充分认识到这次改革的巨大意义,因为它毕竟在实现司法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实质的一步。“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一个宪法原则,在中央文件中也屡被强调,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机制作保障,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被架空的,而《决定》则是中央首次将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转变为制度化实践。
 
  自从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以来,虽然从官方意识形态到社会舆论,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实践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与人们的理想预期仍然相距甚远,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法治的观念和现象仍大量存在:公共权力不受节制,滥权渎职;官员贪腐;市场经济领域乱象纷呈;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等等。这一切充分反映出中国的法治水平还很不高,而法治不彰的根源就在于还没有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
 
  司法既不能约束公共权力的贪腐和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解决机制,建构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正因如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个公正权威、运作高效的司法体系,就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司法要发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功能,履行好推进法治、臻于善治的使命,就必须具有公信,公信是司法的生命。现实中很多普通的刑民案件,之所以被舆论放大为影响性个案,背后折射出民间对司法的不信任。因为不信任司法,人们在有了矛盾和诉求后,往往诉诸法外的解决措施(如信访、闹事等),从而严重妨碍了法治秩序的建立。
 
  司法的公信来自公正,而公正来自独立,因此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在于保障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决定》的实行为司法权的独立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相信对中国法治的发展也必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当然司法改革并不能止于《决定》,要在中国建立一个优良的、足以支撑法治运行的司法体系,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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