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最基本的性格(也是其本质要求)就是独立性,没有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和公信。因此,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总方向就是加强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只是此前一直未获实质性突破。
在中国的语境下,制约司法权独立性的主要是两大因素:一是司法地方化,一是司法行政化,其中犹以地方化为甚。因为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一直受控于地方党政部门,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在观念上将其视为地方党政机关统辖的一个下属部门,与其它政府组成部门无异。在办案过程中,遵从地方党政领导的意志成为法官、检察官几乎唯一的选择。即使地方党政领导并不刻意干预法院、检察院办案,制度上的利益共同体也使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本能地偏袒和维护地方利益。这不仅有违司法公正,也使国家统一的法制遭到阉割。
《决定》的出台终于切断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与地方行政区域利益勾连的脐带,使法官、检察官可以无后顾之忧地行使司法职权,从而朝向司法权行使的独立和公正迈出了实质的一步。然而,情况也许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然而然,因为现实的利益博弈比理论的逻辑要复杂得多。
笔者接触的一位地方检察官就表达了如下观点: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地方后,确实有很多利好,一是来自党政机关的直接干预确实会减少,二是两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两院)可能获得比现在更好的物质保障。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切断两院与地方的利益联系。首先,两院在日常事务(如基本建设、水电消费等)管理中,不可能不与地方政府打交道;其次,法官、检察官并非独行侠,他们的家庭成员还需要在地方生活、学习、就业、工作,这种与地方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不可能对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完全无影响。可以说,行政权是强大的,只要你还在他的“地盘”上,就不可能摆脱他的控制和影响。
据近期出版的《南方周末》报道,其实地方法院、检察院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渴望“独立”,这除了法官、检察官与地方难以割断的利益联系外,也包括在司法工作中两院对于地方政府的倚靠。
比如有人到法院闹事,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会马上派公安介入,以消除不稳定因素。但是一旦法院从地方脱离,地方政府可能再也不会反应迅速,而可能不闻不问。又如,很多案件仅靠法院强制性判决并不能彻底了断,当事人会继续上访,而通过调解,并由政府协调民政、税务等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减免税等措施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矛盾。但法院脱离地方后,政府可能不会再提供此类支持。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就直白地说:“独立的身份是和独立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在我们法院现在还不具备足够多的资源和权威时,我们是不希望独立的。从责任的角度讲,就是不希望独立承担责任。”有学者指出,多年来,地方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已建立起互相服务、互相利用的共处模式,这种模式很难一朝打破,地方司法机关显然还没有作好在没有地方党政支持下独自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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