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江苏一民企因何为官司“胜诉”在苦恼

国内   来源:中国青年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8-31 15:38:04
 
  检察院对胜诉方反映的虚假诉讼立案审查
 
  2006年6月,就在新际公司发起首次维权后,吴全林即以华祥织造厂的名义在常州中院对新际公司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2011年6月,就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上诉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后,新际公司意外发现与吴全林在秀洲区人民法院还有另一起合同纠纷案,而且这起合同纠纷案早在2010年12月就已审结,判决结果显示新际公司还是胜诉方。这份生效的判决书已被吴全林作为证据提交给江苏省高院。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刘立民
 
  发自浙江嘉兴
 
  在司法活动中,上诉、申诉案件一般都由败诉方提起,胜诉方特别是被告胜诉的,极少会提起上诉或申诉。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之一的江苏省常州市新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在案件“胜诉”后,却一直坚持着向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上诉和申诉。
 
  新际公司称,之所以坚持上诉和申诉,因为此案涉嫌虚假诉讼。
 
  新际公司所称的“虚假诉讼”源于一起合同纠纷案。2010年4月,嘉兴市全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向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熊某某支付所欠的原材料款,被告刘文才和新际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年12月29日,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全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理,全盛公司应上诉,但全盛公司没有。”新际公司称,“此案从开庭到审理,我们都毫不知情,判决书我们还是在半年后从另外的一个案子中意外获知。”
 
  “此案看似我们胜诉,但全盛公司提供的材料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且认定的材料被作为证据在我们双方另外一个案件里直接使用,导致我方另一起案件败诉。”
 
  法治周末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作为该案唯一出庭应诉的被告熊某某与原告全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全林系亲戚关系,而且熊某某的代理律师也由原告吴全林聘请。
 
  4月30日,《法治周末》以《“胜诉方”的苦恼——一家窗帘企业的打假诉累》为题对此案进行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8月21日,法治周末记者从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获悉:6月26日,该院已正式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
 
  飞来的“胜诉”
 
  新际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并拥有花型图案著作权的印花窗帘企业。其凭着独有的产品设计和花型领跑整个印花窗帘行业,曾一度占领国内85%以上的窗帘市场。
 
  吴全林则是新际公司曾经的坯布供应商,不仅吴全林负责的全盛公司与新际公司有过合作,其控制的嘉兴市栖真华祥织造厂之前也一直向新际公司供应坯布。双方从2002年合作到2005年,新际公司一直都认同是在与吴全林做生意,拿新际公司一位刘姓老员工的话说:在2005年上半年前,双方合作都比较好。
 
  双方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到对簿公堂,却不是因为生意上的事,而是新际公司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开展的一场打假维权保卫战。2006年6月,吴全林控制的两家公司被新际公司以侵犯产品著作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虽然新际公司之后因故撤诉,但双方的诉讼战随之拉开。
 
  2012年,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又对知识产权案立案侦查。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吴全林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年9月,江苏省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案件目前正在重审中。
 
  2006年6月,就在新际公司发起首次维权后,吴全林即以华祥织造厂的名义在常州中院对新际公司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
 
  这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案,却是一波三折,经市、省和最高法三级法院,历时7年才审结,前后共下达了7份判决和裁定书。
 
  2011年6月,就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上诉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后,新际公司意外发现与吴全林在秀洲区人民法院还有另一起合同纠纷案,而且这起合同纠纷案早在2010年12月就已审结。生效的判决书已被吴全林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江苏省高院,新际公司在秀洲区人民法院案中同样是作为被告,但此案的判决结果,新际公司是胜诉方。
 
  “这是一份从天而降的判决书,我们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这么一个诉讼。这个案子判得很巧妙,看似法院驳回了原告全盛公司(即吴全林)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里对吴全林提供的所有证据都进行了认定。”这起诉讼的新际公司代理律师张永立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这次,吴全林就是将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依据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作出了新际公司向华祥织造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判决。”
 
  胜诉方称是虚假诉讼
 
  新际公司所称的从天而降的判决书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0年4月,全盛公司向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熊某某偿还尚欠的135270.5元原材料款,并让刘文才和新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全盛公司向法院诉称,2005年4月中旬,原告与被告刘文才(绍兴县新思路窗帘商贸行业主)建立承揽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刘文才、新际公司加工牛津布,原料由被告刘文才、新际公司指定熊根良负责采购,并预付原料款给被告熊根良。同年4月26日,原告与刘文才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新际公司,交货期限2005年4月28日至2005年12月30日。在约定期限内,原告共加工牛津布坯布色布所消耗的原料价计约1990万元,但被告熊根良尚有135270.50元原料款未交付原告。
 
  秀洲区人民法院对全盛公司所诉的承揽关系和业务往来予以了认定,但对诉被告所欠原料款的请求未予认定。
 
  2010年12月,在被告刘文才、新际公司缺席出庭审理的情况下,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全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全盛公司没提起上诉,2011年5月1日,判决正式生效。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对原告和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都予以了确认,而且所有证据在质证过程中都“无异议”。
 
  新际公司称此案是一个“虚假诉讼”案。
 
  “吴全林在秀洲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虽被驳回了,但他需要法院认定的证据,法院全认定了,这背后一定有高人指点。”原在新际公司负责产品研发的沈莉萍激动地说,“现在看来,吴全林打秀洲区人民法院这场官司完全是在为常州合同纠纷案炮制证据,而且这证据还远远高于其他证据。”
 
  新际公司的代理律师说,江苏高院的判决书在很大程度上引用了秀洲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属加工承揽关系,刘文才、新际公司与熊根良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打入熊根良卡上的款属于购买原料的钱等。
 
  原告帮被告请律师
 
  新际公司在意识到秀洲一案的蹊跷后,曾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进行过举报和反映。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2月1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分别对秀洲案中3名被告(熊某某、刘文才、新际公司)中唯一聘请律师参加过诉讼的熊根良做了调查。
 
  熊根良在接受调查时坦承:作为原告的“他(吴全林)是我妹夫,我是他大舅子”。而且不知道打的什么官司,“只是知道有这么回事,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都是吴全林他们弄的,我自己没有去法院”。
 
  并称,自己的代理律师由原告吴全林聘请。竟不认识委托他代购原材料的刘文才。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秀洲区人民法院案中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加工承揽合同》是一份复印件。
 
  该案的主审法官李国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惊讶地问:“是复印件啊?”
 
  据庭审笔录记载:作为关键证据使用的《加工承揽合同》的原件在嘉兴市税务局。
 
  李国明则表示:没到税务部门调取过原件。
 
  秀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还将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认定为被告刘文才提供,2013年12月,在原告申诉后,秀州区人民法院承认弄错举证人。
 
  8月21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采访。该院民行科的王姓检察员告诉记者:6月26日,新际公司申请对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泾尚初字第101号裁判结果的监督,该院已正式立案,将按照法定程序在3个月内审查结束。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2011年9月,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已对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此案进行过立案审查,申请理由与新际公司一样,只是申请的主体是该案中另一被告刘文才。
 
  王姓检察员解释:他们对刘文才的申诉进行立案审查后,已作出“终止审查”。现在之所以对新际公司的申诉立案,是因为“有新的材料”。
 
  对该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新闻链接:“胜诉方”的苦恼:一家窗帘企业的打假诉累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刘立民
 
  发自浙江嘉兴、江苏常州
 
  打假、维权,对于受害企业来说,一直有“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切肤之痛。
 
  对于历经了近9年打假维权之路的常州依丽雅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丽雅斯)的法定代表人沈莉萍来说,感触更深。
 
  早在2006年前,沈莉萍还在丈夫的公司——常州新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负责产品研发时,因市面上仿制品充斥,她即踏上了打假维权的漫漫长路。
 
  面对市场上仿制品的日益增多、销售一落千丈的现状,沈莉萍只好另成立了依丽雅斯,新际公司将具有自己著作权的产品图案无偿提供给依丽雅斯使用。
 
  沈莉萍虽然有了自己的公司,但新际公司的打假维权之路她还要继续走下去。
 
  令她没想到的是,2006年6月,在新际公司首次通过法院向浙江嘉兴的两家公司发起侵权诉讼后,会一下子被拖进诉讼的泥潭直到现在。
 
  仿品泛滥与维权之苦
 
  新际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并拥有花型图案著作权的印花窗帘企业。其凭着独有的产品设计和花型领跑整个印花窗帘行业,曾一度占领国内85%以上的窗帘市场。从2002年起,致力于自力更生的沈莉萍开始在家族企业新际公司里负责产品的研发。
 
  可好景不长,2005年,研发出来的新型印花窗帘很快就被大量仿制,使其市场销售份额急剧下降。为了稳住市场份额,沈莉萍另行成立了依丽雅斯,除了继续生产新际公司的产品外,更是聘请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专家进行图案设计、开发新系列的窗帘与系列家居产品。已持有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依丽雅斯”,在2014年还荣获中国纺织品牌文化创新奖,全国仅15家企业获此殊荣。
 
  依丽雅斯在致力产品创新,开拓新的市场份额时,新际公司也开始对市场上的仿制品进行调查。
 
  2006年5月,新际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在武汉市场上有大量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产品,仿制的企业是全盛公司和盛世装饰公司。“而这背后的始作俑者是新际公司曾经的生意伙伴——吴全林。”沈莉萍对记者说。
 
  吴全林,不仅是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也曾经是新际公司窗帘坯布的供应商——嘉兴市栖真华祥织造厂(以下简称华祥织造厂)的合伙执行人。
 
  自2002年到2005年,吴全林一直代表着华祥织造厂给新际公司供应坯布。用新际公司一位刘姓老员工的话说:吴全林与新际公司合作到2005年上半年都没有产生过纠纷,双方关系一直都比较好。
 
  “2005年5月,因华祥织造厂迟迟没有全额给新际公司开具发票,造成新际公司坯布库存积压,导致新际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同时又被人举报税务问题。新际公司遂改变经营方式,从经销改为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由此不再向华祥织造厂采购坯布,改由刘文才的绍兴县新思路窗帘商贸行与吴全林成立的全盛公司购买坯布,再送到新际公司加工印花。”沈莉萍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可能是这一经营方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此后吴全林开始暗中仿制新际公司产品。”
 
  2006年6月,新际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武汉中院受理此案后,到全盛公司现场取证时,因为受阻,法院无法进行取证。在此情况下,新际公司于11月申请了撤诉。
 
  新际公司的首次维权以撤诉告终后,市场上出现的仿制品越来越多,已成泛滥之势。新际公司面对日益增多的仿制品和为了减少亏损,随即宣告停产。并将所有的产品图案著作权转让给依丽雅斯。
 
  自有了上次维权失败事例后,沈莉萍在打假维权上不再敢那么冒进,而是注重证据的收集,再将收集到的侵权证据反映给知识产权局和工商部门,但收效甚微。以至于2009年时,全国范围内出现了6家仿制其产品的企业。
 
  经过近6年对全盛公司和盛世装饰公司侵权证据材料的收集,依丽雅斯带着证据材料到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进行了报案。2012年,该局对此案正式立案侦查。
 
  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中一名仿制者吴全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年9月,江苏省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从天而降”的判决书
 
  2006年6月,就在新际公司发起首次维权后,吴全林即以华祥织造厂的名义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对新际公司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
 
  华祥织造厂在诉讼中称:华祥织造厂与新际公司自2002年以来一直有业务往来,由新际公司向其定购涤纶牛津布,定购业务一直延续至2005年4月,现新际公司尚欠468万元货款未付。
 
  新际公司辩称:双方确实有业务往来,但货款均已支付完毕。
 
  这看似简单、平常的案子,却是一波三折,经市、省和最高法三级法院,历时7年才审结,前后共下达了7份判决和裁定书。
 
  在江苏高院的裁定中,提到了2010年吴全林以全盛公司的名义在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对新际公司发起的一个承揽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这起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了吴全林诉新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江苏省高院依据秀洲区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作出了新际公司向华祥织造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判决。
 
  “这是一份从天而降的判决书,我们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这么一个诉讼。这个案子判得很巧妙,看似法院驳回了原告全盛公司(即吴全林)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里对吴全林提供的所有证据都进行了认定。”新际公司这起诉讼的代理律师张永立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全盛公司诉称,2005年4月中旬,原告与被告刘文才(绍兴县新思路窗帘商贸行业主)建立承揽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刘文才、新际公司加工牛津布,原料由被告刘文才、新际公司指定熊根良负责采购,并预付原料款给被告熊根良。同年4月26日,原告与刘文才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新际公司,交货期限2005年4月28日至2005年12月30日。在约定期限内,原告共加工牛津布坯布色布所消耗的原料价计约1990万元,但被告熊根良尚有135270.50元原料款未交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熊根良支付此原料款,刘文才和新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秀洲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全盛公司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但全盛公司没提起上诉,2011年5月1日,判决生效。
 
  新际公司称此案是一个“虚假案件”。而且,还在为此案到处申诉,并要求撤销这份判决书。
 
  新际公司为何非要撤销这份没有损害自身利益的判决?
 
  “2011年6月,吴全林在秀洲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生效不久,即迫不及待地将此判决书作为上诉证据提交给了江苏省高院,以此证明华祥织造厂诉新际公司所欠货款的依据。我们也是在这时才知道有这么一份判决书,有这么一个案子。”张永立向记者介绍说,“我们已向江苏省检察院进行了反映,并提出了抗诉申请。”
 
  “胜诉方”的苦恼
 
  被新际公司称为“虚假案件”的这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来到嘉兴,采访了当时的承办法官和相关证人以及公安机关,试图还原案件的真相。
 
  “吴全林在秀洲区法院的诉讼请求虽被驳回了,但他需要法院认定的证据,法院全认定了,这背后一定有高人指点。”沈莉萍有些激动地说,“现在看来,他提起这场诉讼完全就是为了给常州的诉讼炮制证据,而且这证据还远远高于其他证据。”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对原告和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都予以了确认,而且所有证据在质证过程中都无异议。最终秀洲区法院认定:2005年4月,刘文才以绍兴县新思路窗帘商贸行的名义与全盛纺织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刘文才提供原料牛津布,全盛纺织公司完成产品加工并交付。在合同履行期间,刘文才及新际公司将原料款支付给熊根良,共计1990万元,由熊根良购买原料并交付给全盛纺织公司,其加工完成的成品交付至新际公司处。
 
  判决书认为:本案承揽关系非常明确,熊根良收取刘文才及新际公司原料款,仅是接受刘文才委托代购原料,并交给全盛公司。
 
  对于刘文才在书面答辩中辩称:“与熊根良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更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法院未加理会。
 
  新际公司的代理律师说:江苏高院的判决书在很大程度上引用了秀洲区法院认定的双方属加工承揽关系,刘文才、新际公司与熊根良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打入熊根良卡上的款属于购买原料的钱。
 
  “没想到,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加工承揽合同》是一份复印件。现在仔细看来,发现这份合同有部分内容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刘文才称。
 
  作为主审法官的李国明对此则表现出并不知情,向记者惊讶地表示:“是复印件啊?”
 
  根据庭审笔录记载:作为关键证据使用的《加工承揽合同》的原件在嘉兴市税务局。
 
  李国明则表示:没到税务部门调取过原件。
 
  此案的代理律师樊立新说:“我们一直都想申请再审和抗诉,但嘉兴的法院和检察院都表示极不理解,称我们是胜诉方,还怎么提起上诉?”
 
  “我们虽为‘胜诉方’,但我们有很大的冤屈,难道就不能申诉吗?”樊立新感叹道。
 
  蹊跷的案子
 
  新际公司感觉到秀洲一案的蹊跷,于是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2012年12月25日,嘉兴市检察院对三名被告中唯一聘请律师参加过诉讼的熊根良做了调查。
 
  熊根良在接受调查时坦承:“他(吴全林)是我妹夫,我是他大舅子。”
 
  作为案件中的第一被告,熊根良在接受检察官问询时称:我不知道打的什么官司,“只是知道有这么回事,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都是吴全林他们弄的,我自己没有去法院”。
 
  他还称:参与诉讼的律师是吴全林他们安排的,自己没有请。
 
  当检察官拿出四张照片明确告诉熊根良,里面有一个人是刘文才,让他辨认,他竟认不出来。
 
  刘文才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们之间根本就没见过,熊根良怎么可能认出我呢?”
 
  “不认识,为什么会将近两千万元打给一个陌生人?”记者问道。
 
  “我们以前做生意都是按照客户提供的账号打钱,打给熊根良,这都是按照吴全林的意思打的,以前也按照吴的意思打到过其他人的账上。”刘文才称。
 
  2013年2月1日,熊根良在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的询问笔录中称:“我不知道刘文才向卡上打了多少钱。钱从熊的卡上走,这也都是他们(吴全林、刘文才)商量好的,我不知道。”
 
  熊根良在询问中更是透露:“钱打过来后,吴全林生产需要纱,就叫我到厂里进纱。进货的厂家是吴全林介绍我的。”
 
  “我对银行汇款的东西不懂,我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吴全林或吴全林的儿子吴军,由他们到银行操作,然后把银行卡再给我。”
 
  “银行卡上没钱了,吴全林和对方联系,让对方打款。这不需要我操心。”
 
  并称:这都是“他们(吴全林、刘文才)这么商量好的”。
 
  “其实买丝、取钱、打款都是吴全林一人说了算。”熟悉此案的张永立律师怀疑秀洲区法院的这个案子就是一个虚假诉讼。
 
  据了解,2008年11月,为遏制虚假诉讼,浙江省高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采取特别审查措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向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通报,必要时可以依法通知其参与诉讼等。
 
  当年,浙江省高院还指出,虚假诉讼案具有:“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和“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等特点。
 
  2010年,为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能涉及10种罪名,最高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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