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获赔53.7万 东莞救助机构代为保管

万象   来源:东莞时报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身份无法查明,其赔偿权利怎么保障?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一审审结全市首宗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公室”)充当原告代无名氏死者索赔的诉讼案件。

  至昨日下午,当事人均已收到判决书。法院判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49.5万多元、车主支付4.2万多元由基金办公室保存。

  无名男车祸身亡,救助机构代追赔偿金

  2013年1月16日3时20分许,司机吕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大朗镇碧桂园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男子(待查)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车购买了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案发后,贸易公司已承担无名氏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

  2013年6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建议,基金办公室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方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3.7万多元,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救助机构代管死亡赔偿金

  庭审中,基金办公室认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无名氏死者提起索赔诉讼,并保存赔偿金待权利人确认后予以交付。

  保险公司则称,上述条例只是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予其代为起诉的权利。

  法院认为,基金办公室属适格的诉讼主体,属于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诉请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49.5万多元、贸易公司支付4.2万多元死亡赔偿金交由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保存。(记者 吴韶峰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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