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民告官案悬疑:政府违法?“官员救人”?

国内   来源:消费日报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6-26 11:19:54

  村民称政府官员带队强拆养蟹场,给养殖户造成重大损失,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官员在庭审中则解释他听说有人落水而去现场救人。“我们能去状告救我们家人的官员和政府?”村民们称这是无稽之谈。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新巷村村民韩小弟诉称,镇政府强拆违法。多年来,韩小弟与新巷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种养业土地租赁合同》,由其一直合法享有新巷村7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每年支付土地承包金。韩小弟在该土地上从事毛蟹养殖,建有房屋、蟹塘,围栏等。2014年5月8日,黄埭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强行侵入其经营场所,并彻底毁损所有经营设施,给韩小弟造成了巨大损失。韩小弟认为黄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镇领导及执法人员均在现场

家具、电器、粮食、食料等埋在废墟里

  2014年6月24日,韩小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黄埭镇人民政府对其承包经营土地及附着物实施强行毁损、拆除的行为违法。为证明其主张,韩小弟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交了四组证据:《种养业土地租赁合同》;交纳租赁费的凭证;照片十张;《鉴定委托书》一份,即韩小弟妻子被殴打案中的材料。

  2014年6月30日,相城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对韩小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对其起诉要求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起诉人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实施了对其承包经营土地及附着物强行毁损、拆除的行为,故起诉人要求确认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韩小弟上诉至苏州市中院。中院裁定:“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黄埭镇人民政府对其承包经营土地及附着物实施强行毁损、拆除的行为违法,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院撤销相城区法院行政裁定、责成相城区法院立案受理。

  2015年1月19日,相城区法院再次做出裁定:“驳回原告韩小弟的起诉”。 黄埭镇政府本次开庭提供出新的证据:“2013年10月22日,新巷村委会向韩小弟养殖户发出通知,告知其2013年12月31日后不再续租,希望其做好撤离准备。2014年2月21日,新巷村委会书面告知韩小弟养殖户,要求其做好清场准备,延期造成的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2014年3月3日,新巷村委会召开党员、群众大会,表决通过了收回韩小弟、朱培兴2户租赁土地的决议。”黄埭镇政府庭审中辩论: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因担心在新巷村委会强制收回池塘过程中与原告产生过激行为,当天到现场维护秩序;副镇长高春是在接到有人落水的电话,才去了解情况,做原告儿子、女儿工作,“劝他们去医院”。相城区法院最后认定:“2014年5月8日,原告承租土地上搭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被拆除,黄埭镇政府副镇长高春、镇综合执法人员均在现场”;但是,“在卷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组织实施了对原告承包经营土地及附着物的毁损、拆除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韩小弟说,该次庭审中,他们出示两张录音光盘 添加(作为)新证据,但法官拒绝予以质证。光盘内容包括了他与副镇长高春在拆迁当天两人的谈话记录,韩小弟于开庭后向法院寄送了该组证据。

  据此,韩小弟再次上诉至苏州中院。他诉称,上次中院已经裁定由区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区法院又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与法有悖;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的 删除(的)副镇长现场指挥,十余名执法人员着装执法,挖掘机现场破坏上诉人财物,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原审法院未确认该事实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出示两份录音光盘,原审法院应当组织质证而没有组织质证,程序违法,另外,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未要求行政机关就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进行举证,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相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处理本案。

  黄埭镇政府答辩称,镇政府并未实施韩小弟所称的行政强制行为,韩小弟是因民事法律关系与新巷村委会产生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5年4月20日,苏州中院再次做出裁定:驳回韩小弟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按照苏中行诉终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书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后,发现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另,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未就两份关键的录音光盘组织质证、未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在原审程序中,上诉人并未在2015年1月4日的庭审中出示该两份录音光盘,而是在2015年1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供,已超过举证期限,原审法院未将该两份录音光盘作为定案证据,并无不当。”
 
  真相只有一个。

  官员庭外说真话、庭上讲假话?韩小弟说,一审和二审两次庭审中,他出示两张录音光盘资料,但法官都拒绝予以质证,这恰恰是关键证据。他把当天强拆之后自己与副镇长高春对话录音整理成文字记录:韩小弟让高春派人清点养殖场财物,高春回答:“向镇里领导汇报后,由拆迁办来办这事,有啥情况拿不定的,由镇领导解决。”韩小弟问,所有东西都压掉了,“我一样东西都不好拿走”,高春回答“你听我讲,我今天来安排事情”、“清点过,说的清楚的”。 查询黄埭镇政府网站,《黄埭镇2014年政府领导分工》显示:副镇长高春分管环保、城镇管理、拆违等工作。二审庭审中,高春自己认可强拆现场除了挖掘机、推土机和十多名执法人员外,新巷村委会没有任何人在场。

  执法人员维持强拆秩序?黄埭镇政府在庭审中辩论,“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因担心在新巷村委会强制收回池塘过程中与原告产生过激行为,当天到现场维护秩序。”韩小弟说:“他们维持了强拆的秩序,让强拆进行到底,而不是阻止了非法拆迁。”“为违法强拆行为维持秩序,难道不是参与?”

  村民想讲真话被拒绝?二审庭审前,韩小弟向法庭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书面申请。在开庭前,5名证人在庭外等候,但法官拒绝了此项请求。对于强拆现场情况,5名证人书面证言说:“我们亲眼目击了这一过程。”

  镇政府举证有假?韩小弟认为,该案件重新审理中,黄埭镇政府提供的新巷村委会通知、会议纪要等资料,都是为了应付诉讼后来编造的。法律人士说,这个事情可以通过文书鉴定,检验文书形成日期来确定证据真假。

  拆迁地属镇政府项目规划区?《2014年度黄埭镇政府工作报告》记载:“镇村面貌焕然一新。修编黄埭总规,编制完善村庄布局规划”;“投入资金1320万元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推进了冯梦龙村钱埂上示范村庄建设”、“启动冯梦龙村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韩小弟养殖场恰巧处于镇政府规划范围之内;2015年1月8日,镇党委书记在中共黄埭镇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扩大)会议上的报告也有记载:“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不同要求分类完成一般村庄、星级村庄整治工作。积极落实创建省级生态村以及冯梦龙村(原新巷村改新名)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村工作。”黄埭镇政府网站显示:2015年5月30日,“镇党委陶金明委员、镇政府高春副镇长、综合执法局智永东局长、冯梦龙村陶建平书记、长泾社区俞建芳书记分别从美丽村庄建设及农村综合环境整治、加快生态环境整治、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作了交流发言。”

  举报贪腐惹的祸?据网上查询,韩小弟打官司前,有人网上匿名举报干部贪腐。其中之一是黄公荡生态园,占地共约180亩,对外宣称300亩,计划总投资1500万元,相城区与村里联合开发,数千万元的投资,最终却以每年30万元的低价租赁给关系户经营,“100年才能收回成本”。据新华社《现代快报》报道:“陶建平(村书记)称,他知道举报人是村民韩小弟的儿媳、女儿和一个亲戚,但他认为举报人是在瞎说。因村里要打造苏州市农业示范园,韩小弟承包的鱼塘要被填埋,该鱼塘合同其实早于2008年到期,但韩小弟一直不同意让出来,还因此闹到了法院,相城区法院、苏州市中院均判韩小弟败诉。”
 
  回忆:心惊胆寒。

  对于养殖场被强拆的前后事情,韩小弟回忆起来感觉心酸。

  1993年,韩小弟一家承包了一块田种地,到了1999年,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当时政策的支持下,他们将田开挖了池塘用来养蟹,就是现在被拆的蟹塘。

  2014年4月29日起,蟹塘被强拆的前几天连续发生了一系列事情。成群的社会不明人士把蟹塘院墙大门锁锯掉、打死院内4只狗、供电线全部被剪断、18个监控设备破坏、打伤韩小弟妻子;一群人强拆蟹塘周围拦截蟹的铝皮;蟹塘外墙的大铁门失踪、大门口被倒了一车几十吨的沙土堵住出路,直到5月8日蟹塘被强拆。

  韩小弟说:“5月8日早上7点多,镇政府、城管在没有出示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我的家人拖出屋子。三辆挖土机半天就把我们80多亩的蟹塘夷为平地,我们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在短短两小时之内就变成了一片废墟,所有的财产都被埋在土里。”“蟹塘快到收获季节,却莫名期妙地被政府及相关部门强拆了,我们家几十年的心血毁于一旦,200多万元的资产化为乌有,我们一家人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拆迁时的现场就像战场一样,当时镇政府也安排进行了录像,包括殴打我们家人的场景都在里面。”

  目前,韩小弟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省高院依法提审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曹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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