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日前,我市正式出台《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业主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此外,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C、D类(局部危险房屋、危险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解除房屋危险,拒不按照处理意见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得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上方该《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皆适用此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拆除低窗台护栏;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业主也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加层;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记者 卢晶明 李晓玲)(来源:大岭山广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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