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指导意见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4-09 09:53:12

  近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东莞将在坚持股权固化基础上,规范和明确了股权继承、内部流转和赠与方式与程序。同时,提出了探索取消集体股、允许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改革措施。

  这是自2006年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来,东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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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固化不排斥新增人员权益诉求

  “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曾受到一些有股份诉求的新增人口的不满。《意见》依然坚持了股权固化原则。

  东莞市农业局表示,在这一制度下,股东权益不因户籍、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地区等变化而被改变。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增减而变化。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来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受到冲击。只有固化股权,才能从产权制度上确保广大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才能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村(社区)内各类迁入迁出人员对集体分配诉求带来的矛盾,在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好、实现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与法规文件精神是一致的。承包责任田是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基于东莞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情况以及目前农民原承包土地绝大部分已交由集体统筹经营的实际,农民二轮土地延包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变为在集体经济中的财产权和收益权。

  中央提出把集体土地承包权和收益长久地配置给农民,今年中央一号文指出可用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不确地两种方式,赋予农民长期的承包权。按相关政策,包括东莞在内等集体经济发达地区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重点是将集体土地和资产股份化。

  目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经过多年的运作,股权固化得到绝大部分镇村干部群众认同。有镇街曾就调整股权固化政策,征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股东意见,当地绝大部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股东反对调整。

  市农业局表示,股权固化政策不排斥新增人员的权益诉求。股权固化政策是以一定时点确定配股对象,时点后相关新增人口不再无偿配置股权。但鲜被关注的是,新增人口的利益诉求在股权制度设计内已有相应途径解决,比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继承祖父辈股权等,还有其他途径获得股权。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通过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拓宽入股渠道。东莞还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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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分红不能“任性”

  股东分红是新增人员股份诉求的重要原因之一。2012年东莞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时,有材料显示,根据当时分配制度,实行固化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全年公益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总额控制在当年集体收益的70%以内。但相当部分村集体以借债、卖地、卖物业、不计提物业折旧等方式获取资金来分配,超福利分配屡禁不止。2011年,按章程应分配个人股东分红22.2亿元,实际分配36亿元,超分配13.8亿元。其后,东莞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严控分红的监管政策。

  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镇街要督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股分红,集体的收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个人按持股份份额分。各镇街要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项目进行清理,严格核定股东分红基数,严禁不合理的其他个人福利。分红“任性”的村、社区甚至所在镇街都将被依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顺收入与分配的关系,健全和完善“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机制。同时引导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更大力度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业创业,逐步淡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收益的依附关系。

  2008年金融危机后,特别是2012年以来,东莞一直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从单一租赁型向多元化经营转变。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经济组织往往被一些股东要求项目“保证收益只增不减”。这让很多集体经济组织望而却步。有基层干部表示,有的股东缺乏市场经济观点,而且很多人尽管已经不从事农业生产,但他们依然被束缚在厂房、出租屋等源自土地的收益上,缺少其他收入来源。这就造成他们市场风险承受力低。

  《意见》明确提出分红“可增可减”,在一定程度上为集体经济多元化经营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推动就业创业,也将加快提升集体经济成员城市化、市民化程度。

  此外,在保障农村公共公益开支和管理费用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条件成熟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取消集体股。这就是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由全体股东以“按份占有”的方式按其股份份额共同所有。集体当年的经营净收益,在缴纳税金、提留各项基金及行政管理费用后,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进行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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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继承方式让兄弟“不吵架”

  据初步统计,目前,死亡股东人数约为7.6万人,已办继承手续的约为3.1万人,约占整个死亡股东人数的41%。一些股权继承因股东家庭内部协商不了、不愿办理继承手续等原因,部分股权没办理继承手续。曾有基层干部讲述这样一个故事。当地有老人去世,三个儿子对于父亲的股权继承一直难以达成协议,既影响家庭团结,又影响股东议事表决等。

  《意见》明确要求,要依据法律政策全面推动股权继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实施细则提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6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督促加快办理股权继承手续。为便于办理股权继承,经表决同意,可以扩大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份数。

  为了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当年,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示范章程明确了股权暂不允许转让和赠与等。绝大部分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市的示范章程也做出这一规定。

  此次《意见》提出,按照“依规循章、规范严谨,保障权益、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村(社区)内探索股权内部转让和一定条件下的赠与,并规范办理手续。股权内部转让也可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东莞还提出,待条件成熟时,探索逐渐放宽股权流转的范围,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制度,实现股权流转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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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购股、项目入股有了依据

  据初步统计,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来,东莞农村(社区)新增人口17.8万人,约占股东人数10%左右。多年来,东莞提倡鼓励项目入股、有偿购股等。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也希望项目入股、有偿购股解决部分新增人口的股权问题,但因缺乏相关政策规定,不敢实施和操作。调查显示,全市只有5个镇街16个村组开展项目入股工作,仅占全市村组总数的0.56%,约730人非股东村民参与项目入股。

  《意见》明确,在坚持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各镇街要结合村情社况,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拓宽入股渠道,既募集集体发展资金,又化解疏导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经济利益诉求,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要科学合理明晰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条件,规范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行为,明确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办理程序。

  实施细则要求,符合条件人员的有偿购股金额原则上不少于现股均经营性净资产(经营性净资产÷股东人数)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分红的10倍。项目入股的金额根据项目所需融资和入股的人数而定。筹资资金划入村组专户,专账管理,但只能用于组织扩大再生产,为新增发展项目融资,不能用作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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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更大步伐改革

  有专家表示,股权和收入平均分配,实现了公平,但对效率兼顾不够,难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此次东莞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股权流动,特别是项目入股和有偿购股,有利于打破平均分配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份经济组织还可以对外吸收资金,扩大合作范围。外来资金不但带来资金,还会带来新的经营理念、技术,给企业带来活力。

  不过,实施细则明确,个人股东在固定时期内(5年或10年)通过受赠、内部转让、有偿购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的1%。整个家庭(指三代以内)的股东通过受赠、内部转让、有偿购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的5%。

  有观察人士认为,这一规定考虑了东莞实际情况,避免短时间内股权过于集中带来新的问题。但他也认为,可以此为契机,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进一步推动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转变。在这一转变中,股权结构的变化将改变过去集体经济组织每人一票的分散低效状况,使企业内形成利益和效率机制,建立更高效和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经营决策机制。(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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