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建立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的动态机制,物价局称此举措是为了促进污水处理率的提高。
方案二是根据预设的收费水量处理率确定收费标准,执行标准更加稳定。同时,两套方案都执行价格约束机制,与污水处理效果相挂钩。这两套机制被称为“双联动机制”,而且是东莞首创。听证会上,虽然不少参加者赞成,但不少专家却对实际可行性提出了质疑。
人大代表叶有广认为,方案一听起来出发点很好,但是有句话叫做“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方案一为什么不好呢?一是市民的把握性不好。好像过了一年,有关部门根据一些资料就把它提起来了,很少会收费降下去,再过一年又提起来了,整个社会的居民缺乏一种参与。对公共的事情,我认为是需要整个社会去发酵、讨论,讨论后是有利于解决问题。广大市民还是通情达理的,认为该升的还是会同意升。” 叶有广说。
另外,叶有广认为对污水处理得好就多收一点,治不好就少收一点的做法并不认同。“你治不好就追究治污企业经济责任、追究主管部门行政责任,而不是说今年治不好,明年收少一点,这个逻辑有点荒谬,它不是一般的交易的关系。”叶有广认为,政府公共服务不该有这种讨价还价的机制。
来自广州市的专家袁秀丽称,自己从事水治理行业40年,前不久刚刚完成对东莞37个污水厂绩效评估。在她看来,方案一与污水处理率联动的机制,操作困难。“ 如果用方案一,可能过两年因为处理率提高了,收费标准就要变动,人民对涨价还是挺烦的,操作起来还是有点难度。”袁秀丽认为,可以与污水处理达标率挂钩,比如水体达标率。
部门回应:从统计口径来说具有可操作性
黄鹤权说,从价格改革方向来说,从以前的单纯注重定价,目前更加注重价格机制形成的方向。
他认为,从统计口径来说,具有可操作性。“首先,我们37家污水处理厂每年污水处理量是多少这个可以监测到。第二,收费水量我们自来水公司,我们每个用户用水量这些数据可以收集到。所以有操作可行性。”黄鹤权说,对于没有把握性或者群众参与监督的问题,市物价局在这方面将加强有关监督监管措施。
黄鹤权在解释价格约束机制时说,在污水处理厂达到减排任务的时候相应减少征收标准,是物价部门通过价格措施促进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