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司机违规停车致人身亡被判全额赔偿
车主王先生在机动车道违规停车,打开车门后,发现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连人带车倒在车头前,该男子随后因伤重死亡。经鉴定,轿车和该男子以及电动车均无碰撞痕迹。但有目击证人称,轿车确实撞了电动车。
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纠纷案件。该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轿车司机的驾驶行为与死者的摔倒死亡有因果关系,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6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打开车门有人倒地致死
鉴定无碰撞但有人目击碰撞
2013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王先生驾驶轿车到厚街办事。途经厚街北环路的对出路段时,他靠右在路边停车。让王先生意外的是,他刚打开车门,发现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已连人带车倒在轿车左侧的车头前,该男子受伤了。当时,轿车停靠在机动车道,电动车亦倒在机动车道内。
这名男子64岁,姓滕,来自湖南。事发后,滕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当天下午腾某的家人又将其送回湖南治疗。次日,腾某在转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有证人证实轿车与电动车发生了碰撞,但不能确定电动车的哪个部位与轿车左前门或左后门发生碰撞。经鉴定,轿车和电动车没有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2013年12月,腾某的家属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王先生及其轿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6万多元。
王先生认为,鉴定结果表明轿车与滕某及电动车没有发生接触和碰撞,他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腾某的家属则认为,痕迹鉴定是在事后十多天进行的,当时车辆已积聚了灰尘,会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事故发生时,有证人看到轿车碰撞了滕某。
王先生回忆事发经过时称,他当时慢速停靠路边时,没有看到有电动车,电动车应在他停车后才驶来的。他停好车熄火后,通过后视镜看到没有人,才打开车门,后通过车窗玻璃才看到地上倒了一个人。
车主陈述有矛盾
车方保险公司判赔26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最初的说法,他将车停靠前滕某并不在其车头前方,则滕某应是在王先生停车后准备下车前这个时间段从轿车后方驶来倒地的。但王先生又说,他下车前通过后视镜未发现滕某驾车驶过。王先生的前后陈述显然不符。
法院还认为,电动车、滕某与轿车虽无碰撞痕迹,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而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
王先生在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对滕某驶来的电动车会产生影响,造成危险。违规停车的王先生,应对交通安全负有更多注意义务。故滕某因王先生的停车行为造成倒地的可能性更高。
法院据此认定滕某的摔倒死亡与王先生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此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滕某有过错,故王先生应对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王先生的轿车购买了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给腾某的家属。
2014年6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6万多元给腾某家属。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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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证明义务
机动车一方重于非机动车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单晓丽法官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事故责任无法查证,司机王先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中,机动车一方的证明义务重于非机动车,在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腾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王先生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突开车门致单车女被撞死
司机赔偿后获判缓刑
司机开车门不慎导致他人死亡的事故,此前也有发生。无证司机谢某在厚街一路边停车时,突然打开车门,导致车旁经过的一名骑单车女士被撞倒,随后被经过的货车碾压身亡。交警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对方谅解。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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