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或可通过听证方式参与“东莞重大行政决策制定”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12-22 10:10:32
  群众或可通过听证方式参与“东莞重大行政决策制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可能给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今后群众或许可通过听证方式参与其中,帮助政府减少决策失误。
 
  12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涉及重大行政决策或将逐步设立听证环节。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听证适用层级,细化了政策听证范围,增加了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形等事项。
 
  办法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提请审议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应当听证事项的,上报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根据办法,在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镇、园区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由牵头的部门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实施,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指定实施部门。
 
  在听证范围上,下列事项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制定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组织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听证:听证参加人少于规定人数的;因特殊情况,听证参加人在会上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核实处理的;其他导致听证会无法正常举行的情形。
 
  办法还强调,听证会举行前需要延期的,由听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等相关人员。遇到需要补充关键材料的,或其他导致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办法对终止听证作出详细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需举行或需另行组织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决定终止听证,并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等有关人员,说明原因。
 
  契税征收
 
  自纳税义务发生
 
  90天内要缴纳税款
 
  强化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会议审议修订了《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今后,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按照上述通告,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通告明确,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此外,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告要求,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收机关。纳税人自行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瞒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发票等)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局依据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困难家庭
 
  困难复退军人家庭
 
  有望纳入临时救助群体
 
  一年最高救助限额可达10万元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是会议审议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暂行办法,东莞将进一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困难复退军人家庭有望纳入临时救助群体。
 
  暂行办法修订后,救助对象将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两类对象。
 
  在救助内容上,调整了困难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临时救助办法,具体为: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社保部门认定)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个人自费部分给予救助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首次将火灾、家庭成员溺水或触电等归类为突发意外事件。
 
  其中: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临时救助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临时救助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临时救助标准调整为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东莞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暂行办法还提出将增加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据了解,东莞市临时救助制度从2012年正式建立,此前的救助对象主要为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截至2014年8月底,全市已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395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98.96万元。(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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