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扩大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记者昨日(10月30日)从东莞市法制局获悉,我市将对《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拟适当扩大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患重大疾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并适当提高突发意外事件救助标准。目前该修订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扩大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三)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与现行救助办法相比,救助对象在原来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基础上增加了“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两类对象。
据介绍,进行这样的调整,一方面是增加了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主要是整合规范现行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补助金,以及按省要求对困难复退军人突发性生活急难或患重特大疾病的临时救助。另一方面增加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是针对一些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严重困难,可能出现冲击社会底线的情况,由于难以预计,因此采取由民政部门临时认定的办法确定。
重疾自付医疗费可报50% 全年累计不超10万元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规定“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这一救助标准相对现行规定有了较大提高。
据介绍,进行这一调整是由于原限定病种的做法难以覆盖所有重大疾病,而且对患病严重程度没有明确,同时原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40%和年度限额1.5万元较低,对困难群体患重大疾病的救助作用不明显。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实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修订后的办法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对接,救助条件的设定更加科学;在适当提高救助起付标准的同时,大幅提高年度救助限额,真正实现重特大疾病救助。
突发意外事件救助标准提高
在修订办法中还将火灾、家庭成员溺水或触电等归类为突发意外事件,其中: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临时救助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临时救助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临时救助标准调整为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据介绍,这都是参照我市目前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相关救助标准确定的。
我市目前已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395人次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东府〔2012〕72号)于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以来,对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我市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帮扶。截止到2014年8月底,全市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395人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498.96万元。 (记者 邵蓝)(来源:东莞阳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