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下称《公告》)。由于委托贷款对象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鸿源集团")提供的资料出现错误,《公告》中相应引用的部分也出现了错误,特更正如下:
《公告》第二条第(二)项"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原文:
1、委托贷款对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何全君先生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出资比例为47.80%),何柏东先生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5.85%),钟春香女士出资人民币1,368万元(出资比例为16.35%),何全君先生为鸿源集团实际控制人。
更正为:
1、委托贷款对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何全君先生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出资比例为71.70%),何柏东先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1.95%),钟春香女士出资人民币1,368万元(出资比例为16.35%),何全君先生为鸿源集团实际控制人。
《公告》中的其他事项不变, 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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