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万象   来源:南方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9-18 08:42:09
  东莞市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大行政决策将“无听证不出台”
 
  相关办法草案昨公布征求意见,大部分人反对的决策须进一步论证
 
  今后,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将要“问计”市民。东莞市法制局昨天在市政府官网上公布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哪些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东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拟将不得作出该项行政决策。另外,还拟规定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得少于8人,否则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市民可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政府行政决策的正确性,由公众参与的听证制度被视为必经的一环。
 
  东莞市政协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就曾向东莞市政府建议,东莞须建立重大政府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其中就包括“重大政府行为的公示和听证机制”。记者了解到,东莞市法制局于去年下半年开展了专题调研,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专家组对东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重大决策听证规定》,起草制订《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直至昨天,东莞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官网上公布了《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全文,对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及参加人员、听证结果及运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对此,陈斯认为,对重大决策草案或文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公众的质询,对异议较大的,进行公开听证,这是“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意见表达权与监督权,培养公民平等、自治、参与的公共精神,提升公众对公共政策和对国家权威的认同与信任”。
 
  《意见稿》解读
 
  [适用范围]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应经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前,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究竟哪些行政决策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意见稿》中明确,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土地管理、医疗教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公众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点评:此处界定的“适用范围”比《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所表述的更为具体,在上述的第(三)点中,广东省的规定是“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而东莞的规定则更为细化。
 
  但有法律学者认为,《意见稿》中所述的范围依然较模糊,应该在这个办法实施的同时,再出台相应的“清单”,列明具体哪些事项应该组织听证。此举在广东已有先例,清远市日前就已出台了《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意见稿》中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制订听证目录,经市法制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另外,相对于广东省的规定,东莞适用于听证的决策范围更广,其中多了一项“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公众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
 
  大部分人反对 决策应再论证
 
  政协委员认为,强调听证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能够增强公众信心
 
  在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听证会的程序和结果有了明确规定。其中强调,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政协委员何镜清认为,这一点能消除公众“不相信听证会是公正的、有相应决策作用”这样的疑虑。
 
  [听证程序]
 
  可委托高校等第三方组织听证
 
  《意见稿》拟规定,听证组织机关是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或者市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由牵头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或者联合组织听证,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组织听证。
 
  点评:在多地出台类似的听证办法之后,“听证组织机关”的定位一直备受争议,人们普遍认为,如果由政府部门作为听证的组织机关,则存在“有失公平”的隐患。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就认为,如果还是把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就避免不了行政机关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可能采取不公开更多资料、信息的做法。但如果是由独立第三方担任听证组织机关,就不存在这种顾虑了。
  本次东莞出台的《意见稿》和此前广东省出台的办法一样,都考虑到了这一诉求,因此其中规定可以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听证。
 
  《意见稿》中规定,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网站、报刊向社会公开发布听证公告。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其中规定,听证参加人数不得少于8人,否则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网站、报刊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点评:在该意见稿全文公布之前,民调数据实验室曾进行过一项民调,其中数据显示,受访市民的公共事务参与热情并不高,仅有25.81%的受访者表示会申请参加政府就某项公共政策召开的听证会。而大部分受访者都认为政府举办听证会只是“走过场”,其中相当一部分认为听证会的参与人员“都是内定的”,质疑听证会的真实性。《意见稿》中规定,须提前公布参与听证会人员的名单及人员身份,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听证会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市民对其的信任度。
 
  [听证结果]
 
  不采纳意见的理由要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本办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该项行政决策。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审查该项行政决策是否已依照本办法组织了听证。对应当听证而未进行听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点评:东莞市政协委员何镜清认为,很多人不相信听证会、不愿参与听证会,主要是不信任听证会是公正的,是有影响决策的作用的。“意见稿中单列一章来强调听证结果的运用,这是很有必要的。”他说,“这就让听证会的实效得以保障,也增强了公众对这个制度的信心。”
 
  但也有法律学者认为,其中一些表述须明确量化。例如“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中的“大部分”,究竟是指多大比例?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也认为,这个“都要具体化,并出台细则规定”。
 
  [听证公开]
 
  不得拒绝采访 允许市民旁听
 
  对于听证会的公开透明,《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监督管理方面,根据《意见稿》,市政府应当把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订听证目录的;(二)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三)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的;(四)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记者 严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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