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销餐厅工商登记致使停业 赔偿合伙人8万多元
甲乙两人合伙开餐厅,没料到开张了半个月就合作不下去,甲擅自将餐厅的工商登记注销。乙被迫停业,遂起诉索赔。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擅自注销工商登记构成违约,判令甲赔偿乙的装修款及租金押金损失8万多元。
2007年6月,来自湖北的周先生在虎门太沙路永康街某地铺开了一家个体餐厅,并办了工商登记。
2013年11月30日,周先生与张女士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该店,各占50%份额,合伙期限两年四个月。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该店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张女士开始经营该餐厅,周先生负责到店对账。
但合作好景不长。仅过半个多月,2013年12月17日,双方就租金问题发生了激烈争执。同月19日,周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将餐厅的工商登记予以注销。此时,双方合伙经营仅19天。同月24日,餐厅停业。张女士支付了店里工人工资2万多元。
2014年1月,张女士向法院状告周先生,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对方返还其投资款8万多元及其利息,并赔偿损失2万多元。
对于停业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女士称,因周先生存在单方违约行为,此前周先生在店里吵闹捣乱并将其打伤,后又拿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并将营业执照擅自注销。周先生则称,虽然他确实注销了餐厅的工商登记,但张女士这么快停业是因为亏损而非工商登记注销。双方确认,合伙经营期间,店里亏损额为2000元。
单方违约
赔偿装修押金损失8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未经张女士的同意擅自注销餐厅的工商登记,导致该店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构成违约。按《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故张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合伙协议。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对往后发生,不能溯及既往。故张女士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及其利息损失,依据不足。周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张女士以其店铺装修及押金(1.3万多元)作价8.9万多元出资,结合其约定合伙期限和实际合伙期限,其装修损失酌情认定为7.4万多元,押金损失1.3万多元,合计8.7万多元。
工人工资是必然的经营支出,餐厅是否解散不影响工资的支付。亏损也是经营中的亏损,并非周先生的注销行为直接导致。故张女士要求周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依据。工人工资2万多元及经营亏损2000元共2.2万多元,应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摊,各承担一半。因张女士已垫付,故周先生应向张女士返还损失1.1万多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合伙协议解除,周先生应赔偿张女士损失8万多元,返还损失1.1万多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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