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医疗废物禁转让、买卖

万象   来源:东莞日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8-27 11:49:56
  东莞医疗废物禁转让、买卖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医疗废物禁转让、买卖
 
  根据《规定》,本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都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此次《规定》还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运送人、接收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规定也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对直接接触医疗废物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
 
  此外,《规定》也明确,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在本单位内的收集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完成收集工作。
 
  此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医疗废物的,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市环保、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医疗废物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过程。监控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意见征集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4年9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号:523888
 
  传真:2283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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