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购买水货 之后找店家索赔三倍钱

评论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天下  2014-07-29 15:08:48

  在莞购买IPhone手机,随后又以手机质量不合格、受欺诈为由将手机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索要3倍赔偿。7月28日,同时提起多宗诉讼的任某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买到水货手机声称被欺诈

  曾在富士康公司工作的任某诉称,今年4月17日,他在东莞市常平镇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商家声称为国行正品的苹果5S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死机、充电发热、通话有杂音等情况,后经苹果维修点确认,此手机为水货手机,不在保修范围。任某还称,其所购买的手机串号未能在工信部注册、手机无进网许可证、手机无法保修,手机无合格证、无中文说明书、外包装无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任某认为,手机店涉嫌销售“三无”产品,遂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手机店退货并退还购机款4699元,同时支付其14097元的赔偿金。

  手机店对任某所反映的手机串号没有在工信部注册,无进网许可证,无中文说明等问题都明确承认,但认为其销售的手机是港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6月30日,对该手机店进行调查时发现被告手机店在所销售的iPhone5S手机的标签上注明为“港版”,价格为4698元,iPhone5S外包装盒上没有中文标示及厂名、厂址等信息。而原告主张其购买手机时标签上未注明“港版”字样,且价格为4699元;被告称其店铺未进行装修,价格标签没有更改过,手机标价为4698元,但当时被告搞加1元赠送移动电源的活动,故总价为4699元。

  法院:故意购买水货不赔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倍赔偿必须以经营者欺诈为前提。在本案中,被告销售的iPhone5S手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不合格产品。经法官调查被告店面发现,任某所购买的手机类型在标签上都明确标明为“港版”,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识。

  同时,任某在购买案涉手机前后曾多次购买iPhone5S或4S手机,并以相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以认定任某已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手机店销售的iPhone5S手机是港版手机,并非基于受欺诈而购买,故其请求3倍赔偿14097元缺乏法律依据。

  任某要求退货需要在7日内,其在2014年4月17日购买并取得案涉手机,直到4月29日才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且其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诉求退货并返还价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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