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高埗段专用码头成野泳点

镇区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7-15 08:44:55
  东江高埗段专用码头成野泳点
 
  吴先生:东江高埗段的一个专用码头、阶梯等都成为了市民下水游泳的黑点,包括中小学生在内,很多人都跑到这里下河游泳。
 
  走访:记者在东江高埗段的其中一个专用码头看到,虽然这里张贴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是每到下午5点半左右,都会有一些市民,包括小朋友跑来这里游泳,完全不顾个人安危,近年来,这里已经发生过因为游泳溺水导致身亡的事故。
 
  高埗镇滨江广场依东江支流而建,是作为市民休闲散步、观赏水景的公共场所,并未提供游泳场地设施和配备专业救生员,不具备游泳条件,而一些人却对安全警示视若无睹,利用东江支流沿线的专用码头、专用阶梯下到河里游泳。对于这种游野泳的行为,有市民认为,这不仅仅破坏了市容环境,同时也是在拿自己的性命在娱乐。
 
  据专业游泳教练李德清介绍,“因为江河里面有暗涌、急流,水底还有很多石头,所以在江河里面游泳,一旦发生事故,很多情况下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因为在江河里面游泳是很难自救的。”
 
  回应:对此,高埗滨江广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无奈。“我们又没有执法权,只能是见到一个赶一个,但前来游泳的人太多了,我们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把人全部赶走。只能是希望自个能够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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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到 谨防孩子玩水遇溺
 
    暑假来了,炎炎夏日中,泳池、江河边、喷水池、鱼塘成了儿童的消暑乐园,然而儿童在享受清凉的同时,也存在溺水的危险。昨日,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防止溺水事故发生,不仅儿童的监护人要履行其监护职责,设施的管理者及所有人也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儿童独自玩耍易生意外
 
  3岁的何某某在其居住的出租屋附近的鱼塘玩耍时,不慎掉入鱼塘,溺水身亡。何某某的父母认为,何某某之所以掉入鱼塘,是因为鱼塘边上没有设置护栏,只在砖头后面竖立一块警示牌。于是,何某某的父母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鱼塘所在的A村民小组、B村委会告上法庭。
 
  4岁的曾某某与其5岁的哥哥外出玩耍,后被发现溺亡于某广场的喷水池中。曾某某的父母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两被告对涉案喷水池建设、维护、管理存在瑕疵,是导致原告儿子曾某某意外掉入喷水池溺亡的主要原因,于是将水池的管理者C中心告上法庭。
 
  儿童监管人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事故发生时,儿童的年龄仅3、4岁,监护人本应尽到监护职责。但两案中,监护人均放任儿童在没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的陪同下玩耍,致使其脱离监护范围并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儿童的监护人疏于履行其监护职责,应对儿童的溺亡事故承担责任。
 
  而相关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对事故发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第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A村民小组是涉案鱼塘的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但在事发鱼塘一边仅竖立了警示标志,且警示标志的正面被砖头遮挡,存在安全隐患,据此认定A村民小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何某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
 
  法官:共筑安全防护栏
 
  法官提醒,溺水事故往往发生在脱离了监护范围的幼童身上,这些年幼的儿童自我安全认知和防范意识较弱,因此,防止儿童溺水事故的发生,儿童的监护人首先要履行其监护职责。
 
  同时,相关设施的管理者及所有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设立护栏、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予以排除或降低其产生危险的可能性。如果设施的管理者及所有人已尽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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