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跟驾校签订了合同,约定卖车36台给对方,并收了定金18万元。但贸易公司只交车14部,被驾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贸易公司违约,应支付驾校剩余22台车的定金罚款11万元。
2013年1月,东莞一家驾校跟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向其购车36台,同年4月20日前提车。
合同签订后,驾校支付了18万元“定金”。3月26日,驾校付给贸易公司16台车款100万多元。同日,贸易公司向驾校交车14台。其后,驾校催促贸易公司交余下车辆,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应。无奈之下,驾校只能转向另一家购买。
驾校意外得知,原来在4月,汽车厂家已通知贸易公司,涉案车型停产。于是,2013年7月,驾校将汽车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对方赔偿驾校损失等。汽车贸易公司辩称,公司已多次通知驾校提车付款,但驾校延迟提车及付款。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责任在于驾校未按约提车。
法院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驾校多付的购车款12万多元及利息、退还18万元定金并支付定金罚款11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