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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同时,该意见还规定,凡未按要求听取公众意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违法创设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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