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等问题作详细规定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良性发展既要借鉴审判监督的经验,也要尊重执行工作规律,注重监督力量的合理配置与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走专业化、规范化道路。
在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专业化建设方面,广东省检察机关明确民事、行政、执行科室的分工,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分州市院特别是珠三角地区成立执行监督办案组。同时,为培养专门人才,选派检察干部赴省高级法院执行局进行短期学习交流。
在进一步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建设方面,2013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就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法院发送监督情况通报或综合性检察建议,推动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向整体监督转化,并修改完善了一系列地区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促进检法两家达成共识。
完善程序建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干涉当事人的私权利。立足这一职能定位,广东省检察院会同该省高级法院于2013年制定了《关于法检协同化解矛盾、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和信息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在监督范围上,《若干意见》将“民事执行活动”界定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决定执行、实施执行以及对执行争议进行裁决等所有执行活动。
在监督程序上,明确了执行监督的反馈机制。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立案部门移交的检察监督案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院对法院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一级法院认为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一级法院及时纠正。
在信息沟通上,《若干意见》规定检法两家应定期交流执行申诉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信息,对于类型案件的执行标准以及内部指导意见等执法规范应及时通报。
调整工作机制
2013年至今年5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发出各类执行监督意见1005份,法院采纳607份,采纳率达到60.4%。办案效果的稳步提升,得益于工作机制的及时调整与落实。
一是建立开放式办案模式。民事执行活动具有流程性、节点性的特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交织于各种利益纠葛中。为提高案件审查的精度,客观把握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广东省检察机关逐步改变坐堂办案、书面审查的办案模式,综合运用双向交流、公开听证、专家咨询、实地调查等动态审查方式,化解了一批难办案件。
二是改变案件的统计方式。为了掌握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的特点、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广东省检察机关改变原来按照监督对象划分监督案件类型的方式,以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流程以及风险点为参考,将案件类型划分为分案、执行前准备、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变现、案款分配和发还、执行裁决、执行和解、执行结案等,对提出类型化、整体性的检察监督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是注重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的工作衔接。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监督问题及时跟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引其向法院寻求救济;对于涉及“两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四是高度重视调查权的运用。为进一步完善民行部门调查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衔接程序,广东省检察院今年下发《关于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衔接机制》,严格区分“对人”与“对事”监督,实现了部门配合的常态化,明确了线索移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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