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仅1宗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6-19 07:55:16

  东莞市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仅1宗

  昨日为污染入刑法规正式出台一周年,这一年来,东莞市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成功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只有1宗。而与东莞临近的深圳,该市环保局同期向公安机关成功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1宗,有11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江门有13宗,中山与惠州有7宗。

  全年移送两宗退回一宗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明确14种具体情况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被称为“最严司法解释”的新规,被普遍认为足以震慑环境污染行为。然而在工业企业数量多、主要污染物总量大的东莞,污染入刑遇冷。大多数时候,公安机关只能静等环保部门移送案件,才能立案查处。而环保部门一年移送了两宗此类案件,其中一宗因不符合立案要求又被退回。

  新规出台3个月后,市环保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突击检查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认定该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并经公安机关立案追究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刑事责任。

  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后东莞首宗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但也是此后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唯一一宗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前日,负责具体办理此类案件的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人称,截至目前,该支队共计从东莞市环保部门获取并受理两宗涉嫌污染犯罪案件,除上述联新污染案外,环保部门还向该局移送了长安品质电子厂涉嫌污染犯罪案。办案民警调查发现,长安品质电子厂的污染问题仅限于厂内,其总排污口对外排放时并未超标,不符合立案要求,因此又退回给了环保部门。“我们只能说移送成功的就虎门这1宗,还是我们配合查处最终移送过来的。”该名负责人说。

  案源太少公安难介入

  治安巡警支队负责人介绍,目前涉嫌环境污染案件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市民举报;二是日常巡逻;三是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移送。

  支队负责人称,“两高”司法解释出台时间不长,不少市民还不了解污染问题也可以报警,目前东莞市公安机关接到的来自市民举报的污染犯罪案件甚少;日常巡逻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问题,因为企业污染,尤其是有害物质的排放,主要是通过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地形排放,巡逻人员从表面上难以发现问题。曾有巡逻队员根据水面颜色判断企业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可与环保部门联动鉴定却发现该企业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常常涉及到环保、水文、地质、生态、化工等多个学科知识,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专业领域出身的民警直接介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可能。因此,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移送,成了当下东莞市公安机关介入、打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领域的最主要案件来源。

  案例

  电镀厂员工被控“污染环境罪”

  市第二法院受理东莞首宗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控“污染环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二法院已受理苏某该案,将择日排期开审。据悉,这是东莞受理的首宗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涉“污染环境”入刑入罪门槛2011年降低后至今,东莞检察机关成功审查起诉的唯一一宗涉“污染环境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与谭某(另案处理)是原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联新电镀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污水排放工作。该公司经营者为林某(另案处理)。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联新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存放于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直接排入下水道。2013年12月,苏某辞职离开了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怀化市安化火车站将苏某抓获。日前市第二法院已成功立案受理,将择日开庭审理。这是东莞首宗被告人被控“污染环境罪”案例。

   [释案] 两项指标都达刑事追责

  市第二市区检察院称,经环保部门监测,涉案采样废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根据去年6月19日正式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污染物经检测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可定性为“严重污染环境”,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涉案员工排放的污染物中,铬、铅等都属于“有害物质”,且部分超标远不止三倍,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此外被告还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仅凭这一项就算严重污染环境,就可以追究刑责。

  [说法] 环境入刑案取证较难

  市第二市区检察院称,从去年6月19日关于办理污染环境案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至今一年整,该院只审查起诉一宗案例,因为办理此类案件中,取证很难,需要多部门进一步加大合作查处的力度。“如排污危害性,包括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只能依靠环保部门查处的次数和结果论处”。

  记者也发现,该宗污染入刑案立案过程较长。东莞市环保部门2013年9月就查处了该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到省环保厅认可废水监测数据(这才可作为诉讼的证据)时已是去年11月中旬。公安机关这才可以依法立案侦查。等警方立案时,本案被告苏某已辞工离开了东莞。警方拘留了公司实际经营者,网上追逃苏某等其他涉案人员。而直到今年2月8日,才在湖南将苏某缉拿归案。

  他山之石

  中山首例污染入刑案 被告获刑9个月

  与东莞临近的中山市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根据污染入刑新规,就信息平台共建、案件移送标准、时间、程序达成诸多共识。今年3月26日,中山首例环境污染入刑的案件宣判,被告人王某明获刑9个月。这个90后小伙接手经营五金加工厂仅4个月,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下水道,被检出重金属严重超标。此案引发公众对污染入刑的广泛关注,媒体报道称中山“动真格”。

  南都记者整理发现,中山有三条举措值得借鉴。

  与检察院开通信息共享平台

  中山市环保局已开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市环保部门每季度的行政处罚案件均要通过该平台发送给检察机关。检察院通过该平台可看到行政处罚案件,只要有涉嫌犯罪而没有移交的案件,就会下达检察通知书。据中山市环保局相关人士透露,在该局已移送公安机关的7宗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里,就有1宗是检察院提出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此外,双方还联合制定出台《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程序》,明确了局内部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规范了案件的内部移送程序。

  污染案件可现场移送公安机关

  在案件移送程序上,今年4月,中山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检察院专门就移送问题进行座谈,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规定,移送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就是现场移送案件。环保执法人员去到现场后,能够很明显地判断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就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一起去现场,当场移交给公安机关。例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另外一种就是环保执法人员到现场后,不能立刻判断出是否构成涉嫌犯罪,但能认定是环保违法案件,就先立案进行行政处罚,经调查取证,确定涉嫌构成犯罪,再移送给公安机关。如排污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须等待检测结果,再确定是否移送。

  电镀企业排污超标明确认定标准

  在案件移送标准上,中山市环保局亦确定三条移送标准。其中包括对电镀企业排污超标的情况,按其排污总管中的超标倍数加以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行为,重点包括私设暗管、私设排放口,以及其他明显可以认定为主观故意的行为;而涉及重金属污染犯罪的案件,将主要依据铅、汞、镉、铬4种重金属的超标情况加以认定。

  疑问

  东莞移送数据缘何远低于周边城市?

  环保局回应,新规中字义问题有待相关部门协调讨论

  横向对比珠三角多个城市相关数据可发现,东莞在工业企业数、主要污染物总量均远超于珠三角多个城市的情况下,移送数据远低于其他几个城市,一年向公安机关成功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只有1宗。而深圳同期有21宗,江门有13宗,中山与惠州有7宗。考虑到东莞的产业构成,易造成排放污染的电子信息产业、电器机械产业占比超过四成等因素,该数据显得有些“低调”。

  然而,据《2013年度东莞市环境状况公报》数据,仅去年全年,东莞市环保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743宗,罚款6204万元,创历史新高。

  就移送案件上的“低调”问题,自前日起,南都记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前后联系该局宣教中心、政策法规科等相关部门达数十次之多,可始终未获得有力的解释。

  起初,该局宣教中心负责人解释,之所以移送案件少,是因为东莞市环保局办案谨慎,且该类案件在移送前其相关监测报告须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南都记者联系深圳、江门、中山、惠州等地环保局,这些环保局均称,鉴于这是司法新规,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同样谨慎,此外经环保厅认可这个程序是法定程序,他们在办理案件同样需走这些程序。

  而后,东莞市环保局发来邮件称,“目前东莞市已移送10宗涉嫌环境犯罪行为案件。包括去年两宗(虎门1宗,长安1宗),今年移送8宗(6家涉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2家涉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其中虎门联新公司案,检察部门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观察

   “等”字成拦路虎?

  南都记者询问今年移送的8宗案件具体是哪些案件,移送到了哪个部门?负责与公安机关对接移送事宜的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出差刚回来,不太了解情况,需问同事。宣教中心负责人则称,这8宗案件6月初刚移送到东莞市公安局法制科,因为还需要补充证据,公安机关暂时还没有正式受理。

  随后,环保局宣教中心负责人与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协调后表态,移送案件数少主要是因为证据认定难,涉及到环境污染犯罪证据的法律认定还存在争议,具体而言是指法律法规上有两个“等”字。“到底这个‘等’字是指包括其他污染犯罪行为呢,还是指就局限法律法规明确写明的几种污染行为呢?这个还需要相关部门开协调会讨论解决。”宣教中心负责人说。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有2300余字,“等”字在其中共计出现四次。根据宣教中心负责人的前后表述,南都记者找到了这两个困扰东莞市环保局的“文字祸首”,这两个“等”字均出现在“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分别是: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最终,治安巡警支队负责人建议,就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的信息提供一定要顺畅,“另外,(对涉事企业污染问题的)鉴定结果一定要给到我们,我们有了这国家认定的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才可以合法介入”。

  该支队负责人承诺,只要是法制部门认定已达成刑事标准的污染案件,再忙也会马上介入。

  留声机

  相信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件之后,污染环境罪将成为东莞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有力手段,污染环境案件不再是罚款了事。

   ———东莞市人大代表、环保局调研员戴松林,曾在东莞“两会”上高度评价环保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虎门联新电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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