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6月起将对“五保户”等群众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从6月1日起,我市对五保户、低保对象、在乡孤老优抚对象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这是记者从市政府昨日正式出炉的《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五保户、低保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明确,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收费管理工作。各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执收工作。
不得对同一对象采取多种方式重复计费
《办法》提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但不得对同一对象采取多种方式重复计费。
而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办法》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督促其按时缴交。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可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由财政部门按上缴财政数核拨。
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办法》强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执收单位应当填写《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申请表》,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证明。代收单位应当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结算标准,由处理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违规自立项目收费将严查
此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变化
新《办法》在申领收费
证明程序上进行简化
记者对比了现行的管理办法和新的《办法》发现,新的《办法》在申领收费证明的程序上进行了简化。以前,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单位要填写《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申请表》,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同意,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再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现在的《办法》就简化了程序,执收单位在填写《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申请表》后,可以直接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