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开设统一医疗纠纷投诉窗口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5-22 09:46:14

  医患纠纷,一直困扰着医院和患者双方。到底有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外界一直期待着。

  昨天,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上传来好消息: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东莞将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明确医疗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东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试行办法》,明确了可免公开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的九个类别、放宽引入方式和取消岗位限制。该试行办法待市委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后,向社会正式对外公布。

  另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经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审议通过废止《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和《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办法》等事项。

  医疗机构 设投诉窗口,受理10工作日内出结果

  以后,遇上医疗纠纷,患者可以去哪里投诉?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方面,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

  在受理时限方面,卫生行政部门方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从收到投诉当天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医务人员 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病历资料

  众多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否伪造问题等,经常引发双方争议。

  办法明确,针对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关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 不得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

  4月9日,东莞市卫计局发布《东莞市医患纠纷情况调研报告》。近三年来,在医患纠纷数量上,“医闹”事件近百宗。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受到极大影响。

  此次,办法对医疗纠纷中患者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5种禁止行为。

  患者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等。

  医调委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办法》也对医调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要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医闹发现一起要打击一起,任何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让全社会形成尊重医生的风气、氛围。

  ——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

  相关政策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

  参加责任保险

  《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可通过招标或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

  办法特别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

  # 延伸阅读 #

  5种方法处理医疗纠纷

  赔付超万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私了

  当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自行协商解决;向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相关事项未纳入

  《目录》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东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明确,今后,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将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未纳入《目录》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办法明确,今后,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将纳入《目录》。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不得将审批事项拆分实施

  对于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标准化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应当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指南、审批期限、审批流程等要素和内容,但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的,由市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共清理出81项取消事项

  会议还审议通过我市第三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我市共清理出81项取消事项、12项转移事项、22项下放审批事项、27项下放的日常管理事项和9项下放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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