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假冒注册商标获刑四年罚款45万元

评论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天下  2014-05-20 23:00:05

  小作坊里生产大量名牌眼镜,并且非法经营额达900600元。作坊老板张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且非法经营额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近日被原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记者20日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获悉,该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合资注册东莞市常平锦浩眼镜厂,经营加工眼镜。同年8月始,张某擅自利用锦浩眼镜厂有授权眼镜的生产耗损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被害单位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法国纪梵希有限公司(GIVENCHY S.A)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制造并销售带有GUCCI、GIVENCHY注册商标的眼镜。

  截至2012年5月,张某制造并销售标注GUCCI商标的眼镜10408副,非法经营数额为688415元;制造并销售标注GIVENCHY商标的眼镜48副,非法经营数额为2400元。

  2012年间,为逃避打击,张某将其制造的标注GUCCI商标的成品太阳镜3060副(价值约198900元)、标注GIVENCHY商标的成品眼镜350副(价值17500元)存放于常平镇的眼镜作坊内。

  2013年1月5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常平镇眼镜加工作坊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上述商品。2013年3月25日,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张某辩解称所销售的标注“GG”的眼镜中部分有授权,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不是10000多副,而是几千副,而标注“GIVENCHY”的商品是由他人提供半成品代为加工。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过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能就其辩解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最后,原审法院以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

  张某不服,提上上诉。经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已经考虑了上诉人自首及认罪态度好的等情节,量刑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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