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求意见

地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5-17 09:28:11
  东莞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求意见
 
  今后临时建筑将有管理办法约束!5月14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该局就《东莞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提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8米,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0平方米,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办法》共四章24条,拟规定有效期三年。《办法》提出, 临时建设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临时建设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应在权属清晰、用地手续合法有效的土地上进行。这就是说,用来建设临时建筑的土地,还需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复文件(含临时用地)等。
 
  《办法》还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提出了要求。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8米;不得建设地下室;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和使用期限。此外,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及水源、河道或电力线路等保护区的临时建设,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先取得相应的轨道、生态环境、水务或供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建设的意见。
 
  对于临时建筑的“寿命”问题,《办法》提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过渡性安置房因未达到回迁条件、或城市公共和市政设施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因项目未完工需要继续延期的,经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同意,在符合使用安全要求和临时用地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酌情延期。
 
  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怎么处理?《办法》提出,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发生任何情形都不予以补偿。涉及临时用地的,拆除后须按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和复垦恢复方案的要求,进行复垦恢复。
 
  使用期限内发生5种情形需要提前拆除的,权属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其中,包括权属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用途、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因实施重大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因抢险救灾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建设工程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交换、赠与。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或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相关的临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提出,下列用途或项目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临时用房;临时性的城市公共和市政设施用房,例如:变电站、配电房、垃圾中转站、文体和展览设施、停车库、值班室等;过渡性安置房;工业、仓储和科研项目的临时性周转用房;临时性样板房、售楼处。
 
  哪些情形不得进行或批准临时建设?
 
  《办法》提出, 除抢险救灾以及急需的城市公共和市政设施需要外,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或批准临时建设:
 
  纳入近期供地计划范围、房屋征收计划范围或已被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的用地、绿地、广场、市城市更新范围内以及近期需要实施道路、轨道和市政管线建设的路段与区域;影响防洪、泄洪、防涝的;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线的;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且尚未处理的;位于已全部建成的经营性项目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建设,是指由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建造,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性的建(构)筑物的行为。(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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