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4月3日,《东莞市主要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据悉,“河长制”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河长”为辖区内水生态环境第一责任人,由各级政府一把手担任,对辖区内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
《方案》对“河长”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并通过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的逐级考核制度,将河长制度延伸,形成市考核“河长”,镇(街、管委会)考核“涌长”的全覆盖考核体系。
各镇街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
为落实责任,《方案》规定,各镇(街、管委会)要建立完善河流水生态环境行政领导负责制的逐级考核制度,参考市“河长制”相关要求,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镇(街、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及各村(社区),建立镇(街、管委会)“涌长制”考核制度,由村(社区)一把手任村(社区)级行政区河涌长。形成市考核“河长”,镇(街、管委会)考核“涌长”,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全覆盖考核体系。
各镇(街、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河长”名单和考核结果在媒体公布
《方案》要求,将“河长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评及东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
为加大信息公开,“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定期公布各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情况。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进度月通报、整治业绩年考核制度。年终考核结果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进行通报,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连续两年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提拔
实行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挂钩制度,也是《方案》的亮点之一。据悉,“河长制”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一年考核不合格的“河长”进行约谈及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并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对考核不合格的镇(街、管委会)实行区域限批,暂停所有水污染建设项目(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审批,待完成整治任务后方可解除。
对一年考核优秀的“河长”予以通报,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