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黄江镇某废品回收站不明原因突起大火,殃及四周的公司仓库及纸品厂等,过火面积约4000平方米。事发后,废品回收站经营者被告上法庭,被索赔96万余元。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判决,公司仓库和废品站没有履行相关报建、消防验收规定,没有安装任何消防设施,且两者之间未做有效防火分隔,各方均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存在过错,判处废品回收站及土地出租方分别承担六成和一成的责任,赔偿35万余元及5万余元,受害公司自行承担三成责任。
起因:
废品堆起火祸及四周
去年1月2日中午,在黄江镇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支某夫妇在午睡中被叫醒,出门查看发现外面的废品堆垛突然起火。支某夫妇以及附近的邻居发现火势后,立即采取措施救火,最终消防大队赶到后历经两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
灾后,经调查,此次火灾系不明原因起火,造成废品站及周围共六户邻居受损,过火面积约4000平方米,造成损失近300万元。事发后,遭受损失的东莞虎门镇某公司把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支某及出租方东莞黄江镇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962269元。
庭审:
三方互相推诿火灾责任
庭审时,东莞虎门镇某公司认为,支某经营废品生意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在经营过程中又不尽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引发火灾,支某依法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出租方东莞黄江镇某公司将土地出租给支某经营易燃物品的废品收购,对涉案火灾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与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支某表示,其对起火没有过错,其本人也是火灾的受害者。如果有损失,原告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出租方东莞黄江镇某公司则表示,其在火灾中没有任何过错。而从证据来看,承租方东莞虎门镇某公司没有消防合格的证件,还将部分房屋出租给纸品公司,其本身存在过错。
判决:
回收站赔偿六成损失 受害公司承担三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各方当事人疏于管理,消防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是这次灾害发生的主观原因。据此,法院一审认定,土地出租方东莞黄江镇某公司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支某经营易燃物品却未做任何消防安全防范,导致废品堆垛起火进而殃及四周,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遭受损失的东莞虎门镇某公司经营易燃物品亦没有任何消防安全防范,存在安全隐患,对火灾的扩大存在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某、东莞黄江镇某公司分别向原告东莞虎门镇某公司支付赔偿款353967元、鉴定费用19020元及赔偿款58994.5元、鉴定费用3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