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萝卜公章”套牢民营医院

国内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1-13 12:11:31
  辽宁省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负责人怎么也想不到,因为一枚来历不明没有编码的,疑似该医院“萝卜公章”,出现在一份从未见过的和解协议上,导致该医院涉及的一件原本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执行案件,直接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绕过重审程序开始执行。
 
  日前,本社记者实地调查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涉及的两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营口市中院依据盖有上述医院公章的调解协议,强制查封了该医院的账户。
 
  9月17日,该医院以有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公章向当地警方报案。
 
  借贷合同纠纷
 
  2008年,辽宁省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和红会医院两家公立事业单位因经营不善、负担沉重,难以为继。为此,盖州市政府不得不先后启动招商引资,为上述两所医院寻找投资经营方。2008年5月,盖州市卫生局将中西医结合医院50年经营权出让给新的投资方王春艳。2013年12月,中西医结合医院受让红会医院50年经营权。两家医院经营权重组为新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后,接收两所医院265名在职职工和187名退休职工,并承担事业单位相应待遇。
 
  2011年4月至2014年期间,以当地卫生系统公职人员王某业为首的多人,向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放高利贷。到2013年形成了9张借据,共计本金1470万元。例如,2013年5月18日的借据显示:今借到王某业150万元、田某华50万元,共计200万元,月息6万元,借期一年。借款人处盖有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王春艳签字盖章。
 
  2015年底,王某业将该医院、王春艳告上法庭讨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一份营口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9笔借款。但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辩称,上述9笔共1470万元借款,从2011年5月3日至2014年2月9日,该医院已经累计偿还利息1271万元,尚欠本金约1344万元。被告称,其付给原告的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年36%的标准,超过部分总计275万余元,要求抵扣本金275万元。
 
  2016年9月8日,营口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春艳和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偿还原告1370万元本金;并从2014年2月起支付原告王某业1370万元的利息,利率按24%计算,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5万余元。上述还款义务,于判决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延期履行判决期间的利息。             
 
  冻结医保结算资金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营口市中院于2017年4月10 作出执行裁定:扣留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盖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的营业收入1600万元,由该法院提取。此后,2018年1月8日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盖州中西医结合医院2017年9月至12月在盖州市医保中心领取的营业收入40万元,并划拨该40万元;从2018年1月8日至4月10日,每月继续冻结该医院医疗统筹资金10万元。此后,法院又划拨该10万元。2018年4月19日,营口市执行裁定:冻结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盖州市医保中心领取的240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由于营口中院裁定冻结的是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盖州市医保中心的医保结算资金,影响该市参保人就医。遂以法院无权冻结医保专项账户为由,向营口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
 
  此后,该医院又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复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院裁定:撤销营口中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并解除该法院对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盖州市医保中心款项的冻结。
 
  实际上,在王某业与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借款纠纷案执行期间,另有日立租赁中国公司与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也在营口市中院执行。在执行日立租赁案时,营口市中院也是采取冻结该医院在医保中心资金的执行措施,但也同样被省高院裁定撤销营口市中院裁定发回重新审查,解除医保中心款项冻结。
 
  尽管营口市中院冻结医院医保款项的裁定被撤销,但营口市中院随后却采取了新的“策略”绕开了省高院“重新审查”裁定。2019年1月29日,营口市中院向盖州市医保中心发出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称:“从即日起,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再向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支付医保结算款。”
 
  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负责人认为,营口市中院此举等于是变相对抗省高院的裁定,这一做法,也再次让医院的医保结算资金被“卡死”。此举无疑是要把本来能正常经营的医院逼向死路。
 
  医院喊冤:“这公章不是我盖的 ”
 
  事实上,被营口市中院执行局通知“结扎”医保结算款的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面对几百名在岗职工及退休职工每个月等着医院结算工资“吃饭”,以及该市患者就诊医保资金难以结算的实际现状,正常的营业几度面临瘫痪。
 
  无奈之下,该医院只能向营口市中院执行局提出质疑,但中院给出的答复是:“你们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言下之意是“不必再执行省高院的裁定了”。
 
  对于双方和解的说法,营口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方面后来才发现其中“竟然暗藏猫腻”。该医院负责人说:“我们只是口头上让医院一位职工与中院协调相关情况,并没有委托其与对方签署任何协议”。可医院却从营口市中院执行局复印的案卷材料中,发现了一份盖有该医院“公章”的《委托书》。该份出具于2019年1月21日的《委托书》载明: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委托该院职工丛某宏同志去营口中院处理“日立租赁公司及王某业经济纠纷一案”。
 
  在该份《委托书》背后,还有两份“和解协议”。一份王某业与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称:王某业与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借款纠纷一案,双方协商,在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再追究省高院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王某业撤回在相关部门的申诉材料的情况下,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一、医院方同意其在盖州市医保中心领取的款项向法院支付执行款,2019年1月,由法院解除在医保中心冻结资金1000万元(余款继续冻结),其中200万元转入法院执行专户,由法院向王某业支付。二、2019年2月1日,继续冻结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盖州市医保中心领取的2400万元。三、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每月28日偿还王某业30万元(2020年再协商),由该医院指定其在市医保管理中心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等。四、王某业同意法院解除该医院在盖州市新农合医疗管理办领取的补助款1000万元的冻结。
 
  值得注意的是,该“和解协议”的第五条称:“执行费由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向本院交纳。”第六条称:“医院方面偿还完毕并交纳执行款后终结判决执行。”协议是王某业与医院方面签订的,其内容怎么会称“执行费向本院交纳”。这个本院是谁?
 
  更奇怪的是,在“和解协议”上盖章的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公章”上,竟然没有编码。该医院负责人称,该医院从未出具过上述委托书,也未签署过该“和解协议”,更没有该协议上面盖有的无编码的“公章”, 此“公章”疑似‘萝卜章’。”为此,该医院已经向盖州市公安局报案。
 
  就上述“委托书”及“和解协议”,记者电话向丛某宏核实情况,其在电话中称“此事情你得去医院了解情况,公章的情况你也得去医院了解”,后便不再接听记者电话。据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证实,丛某宏曾是该医院食堂的职工。
 
  另外,就上述借款人王某业的身份,记者也来到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采访,证实王某业是卫健委下属单位事业编人员。记者也试图联系他本人核实上述“和解协议”情况,但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未接通。
 
  9月9日,在营口市中院,该院政治部两位负责人就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让记者留下采访提纲,并称向领导汇报后回复本社,但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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