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2018年涉网购合同案件审理情况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1-13 09:16:02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2018年涉网购合同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双11”来临,东莞市民再度点燃了网购热潮。今天(11月11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第一法院)公布了2018年至今的涉网购合同案件审理情况,并有针对性地为消费者提供了网络购物建议,希望能为保障市民消费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2018年至今,第一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总计有13宗,处理标的金额合计只有约25万元。该类案件涉及的标的类型较为单一,涉及电子产品案件占比约69.23%;涉及酒、青团等食品案件,占比约为15.38%。涉及平台主要为淘宝、京东和拼多多三大平台。案件原告诉请均为要求退回货款以及按照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争议焦点主要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有无虚假宣传或售卖假货的行为。
 
  第一法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共梳理出了网购合同案件的六个特点,分别为:类型单一金额普遍较低、职业索赔特征明显、交易信息不对称、调解撤诉率低、诉讼证据呈现电子化、商家到庭应诉率低。
 
  在第一法院审理的网购合同案中,网络购物标的集中于电子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较为日常、平价的产品,涉及的诉讼金额普遍较低。部分案件的原告基本为非法律工作者亦未聘请专业律师,但原告诉请中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被告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及专业知识分析较为透彻。有的案件,购买数量明显不是满足自身消费需要,如有一案原告购买了六台电动滑板车,呈现出了职业索赔明显的特征。
 
  此外,由于消费者通过网商平台购物不能直观接触商品,只能凭借商家在网络上提供的文字、图片对商品质量进行判断,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知情权保障处于弱势地位。该类案件到法院后,大部分均为前期调解未成的案件,双方之间的矛盾争议较大,调解可能性较低,第一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仅有1宗案件撤诉,且被告到庭率仅为50%
 
  记者梳理了第一法院审理的13宗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发现,网商价格战带来的以次充好情况和网商过度甚至虚假宣传的情况较为突出。在第一法院目前审理的网购合同案件中,有69.23%就是因为网商以次充好、过度宣传两方面原因产生的诉讼。
 
  此外,网商平台对于进驻商家的诚信评价机制缺位、对于网购产品质量的监管尚不到位,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产生另外两方面原因。如2017年3月26日东莞市民李先生购买显示器一案,被告网商主张VA面板比PLS面板更好,显示效果更好,但被告未能就VA面板比PLS面板显示更好效果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另外,在13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部分消费者也对网商的评分提出了质疑,认为网商有通过雇佣人员虚假刷单、杜撰使用体验等的嫌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人民法庭法官钟丽清曾审理多宗网购纠纷案件。钟丽清提醒,作为消费者要保持理性消费,不要单纯看到价格便宜就购买大量不必要的商品。此外,消费者在收到购买的产品后,要第一时间查看快递有无破损并检验产品有无瑕疵或缺陷。万一收到有问题的产品,要对产品及快递单一起拍照取证,联系商家进入售后程序,如果商家不予理睬或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可以联系平台要求责令商家处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3月26日东莞市民李先生,在某网购平台的“灵竞DIY旗舰店”浏览时看中了一台“三星PLS面板液晶显示器”,因价格实惠,李先生当即支付了1279元购买了了商品。
 
  但是,商品到货后,李先生才知道三星电子(中国)官网里关于三星该款显示器的面板注明的是VA面板,并非是网店中所称的PLS面板。感觉上当受骗的李先生遂将涉案网店告上法庭,索赔3837元(即退一赔三)。
 
  涉案网店称,该款显示器称22寸到27寸显示器都是同一个系列,是使用同一种PLS面板,而李先生购买的32寸显示器,采用的是VA面板,不是PLS面板,但VA面板比PLS面板更好,显示效果更好。因22寸到32寸显示器采用的宣传链接都是同一产品介绍,李先生因为没有认真阅读介绍,对产品介绍产生了误解。因此,网店只能接受原价退货。 
 
  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商城网站上对该产品介绍中有“PLS臻彩高清面板”的内容,但是实际上是VA面板。被告主张VA面板比PLS面板更好,显示效果更好,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就VA面板比PLS面板显示更好效果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被告在网站上对商品的介绍存在虚假内容,误导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和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李先生的诉请,获法院支持。(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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