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网购如何避坑?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1-07 09:09:32
  双11网购如何避坑?
 
  下周一就是双11了,市民一边往购物车添商品,一边算各种优惠,享受购物乐趣。然而,预付定金难退、先涨价后打折、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双11网购套路陷阱却并不少见。今日,记者梳理相关网购案件,就消费者关心问题,请律师说法,教大家双11购物时如何避坑。
 
  原件29元,双11狂欢节15.21元起,配一个杯套总价18.9元,这是淘宝一家店铺玻璃水杯的双11促销,看起来优惠力度很大?实则不然,今年8月25日,记者就在没有优惠的情况下购入过该店同款水杯,加上杯套总价为14.9元。也就是说,消费者双11购买的话,不仅没有优惠,相比之前还涨价了。“为什么双11价格还涨价了,之前14.9元就可入手一个?”记者如是询问该店客服人员,得到的回复是“您要的话,14.9元可以给您”,并没有解释涨价原因。
 
  根据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2018年“双十一”网购消费满意度调查报告》,随着消费量爆发式增长,“双十一”网购也出现不少问题,由此引发的消费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双十一”价格优惠的满意度不足五成,主要体现在商家先提价再降价和虚构原价两大方面,其它还包括优惠券使用条件苛刻、预售价格频繁变化和页面没有明示参与商品报价的规则等。
 
  该报告通过统计分析发现,消费者对双11的这些方面也感到不满:一是商品质量差,商家卖假货或以次充好;二是实物与商品描述或图片不符;三是商品库存不足,造成商品很快抢售完;四是商品错发、漏发、少发;五是预售期太长,导致无法立即购买。
 
  【案例1】
 
  卖家售假vivo产品,被东莞中院判赔7万元
 
  淘宝卖家蒋某售假,侵权vivo公司,短时间内售卖了3万多件“贴牌”假货。vivo公司发现后将蒋某告至法院,一审被法院判赔7万元。蒋某不仅不服判,还以“只是个体户零售”“无力支付赔偿”为由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蒋某上诉。
 
  蒋某经营一淘宝店铺,名为“vivo正品数码专柜”,但其销售的却是贴有“vivo”字样的假货。vivo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发现后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蒋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被诉的淘宝店铺系蒋某经营,且查实销售记录将近3万条,实际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侵权情况属实,销售金额大,判令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人民币。蒋某不服判决,并以“只是个体户零售”“无力支付赔偿”为由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分析认为,维沃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淘宝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蒋某对维沃公司举证的被控侵权产品提出质疑,但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维沃公司的主张。蒋某还否认其没有经营案涉淘宝店铺,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东莞中院对蒋某的上诉主张均不予支持。
 
  有关本案,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认为,网络销售早已不是法外之地,今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就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同时对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也有明确的规定,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今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定量标准以及对应犯罪活动的处罚手段都予以明确说明。
 
  【案例2】
 
  网购商品营养标签不合规
 
  前年双11期间,贺某网购了14罐固体饮料,却发现商品营养成分标示值为虚假信息。贺某诉之法庭,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按照购物款十倍赔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为,支持退回货款,但此案只是产品标签存在瑕疵,诉求十倍赔偿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11日,贺某在天猫超市选购了14罐“江中牌DHA藻油牛磺酸营养强化蛋白质粉900g固体饮料”,价格198元/罐,双11期间经过优惠后总价2079元。
 
  收货后,贺某发现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上的营养成分标示值明显为虚假信息。就此,贺某将广州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退还购物款207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790元。
 
  涉案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克能量为1563千焦、蛋白质25克、脂肪4.2克、碳水化合物30克、钠300毫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原卫生部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中所列公式,每100克涉案产品能量应为1090千焦。显然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明的能量值远高于实际数值,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
 
  对此,广州某公司辩称,案涉产品标签即便存在瑕疵,但并未对贺某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贺某也不能证明案涉产品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
 
  对此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能量值即使与实际能量值不一致,也属于标签标注不准确的瑕疵问题,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判决广州某公司向贺某退还购物款2079元,驳回十倍赔偿的诉求。
 
  对此,李道君分析,结合上述案例来看,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为: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经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消费者即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还有一个例外,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满800减100”“双11当天5折优惠”“全场优惠价”等电商促销信息充斥着记者的邮箱和短信箱,已经影响正常生活了。
 
  对此,李道君律师认为,法律将保护个人信息权明确列为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和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商家应明确询问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商家的商业性信息,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在消费者明确拒绝接受商家的商业性信息后,商家继续推送的,可以认定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新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定金”和“订金”傻傻分不清
 
  “到时不想要货的话,你们退还定金吗”一家天猫鞋店客户明确回答:“这个是不退的。”双11预售期间,消费者遭遇“定金”和“订金”的问题。
 
  对此,李道君认为,定金交付后,如消费者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商家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因此,消费者支付定金一定要谨慎,很可能收不回来。
 
  今年1月,《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与此前出台的《反不当竞争法》《快递暂行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共同构建起一个基本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 那么,《电子商务法》在交易的安全性以及用户个人权益方面带来哪些保护?
 
  李道君认为,有关消费者方面,《电子商务法》值得关注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刷单行为有法可惩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货物不可默认搭配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3、重大促销节点货物快递须设置交付时间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4、私自删除差评,高额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电子支付出现问题有人负责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妥善保留网上购物凭证
 
  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花样翻新,屡禁不止。“双十一”消费陷阱不少,普通市民该注意哪些事?
 
  对此,李道君建议如下:
 
  1、在结算支付时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冻结货款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收货后发现是假的,可以申请立即冻结货款。
 
  2、不要直接给所谓“商家”的私人账户打款,也不要随意点击或者下载“卖家”发来的不明链接。
 
  3、经常更新账号和密码。这样即使骗子盗取了你的账号和密码,也会因为你及时修改了密码而无法得逞。
 
  4、保留网上购物凭证。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妥善保管订货单、发货凭证、发票等购物凭证。 
 
  5、发现被骗后及时报警,并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维权。(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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