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意见

公益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9-01 11:39:53
  东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公益广告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完善的公益广告管理体系,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及我市实际情况,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东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东莞时间网、东莞阳光网查阅征求意见稿并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enmingdg@sina.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6日,联系电话:22836578。
 
  附件:《东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积极作用,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文明城市创建和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质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以及组织、规划、管理公益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和促进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加大对公益广告工作的投入,鼓励创新,统筹规划、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公益广告活动。
 
  第六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上级和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宣传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开展。
 
  市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全市公益广告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公益广告工作相关规划、计划,统筹协调重大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重要场所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和公益广告刊播工作。
 
  市文明办将公益广告发布纳入市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并通过文明测评推动文明创建地方和单位履行公益广告工作职责。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动户外广告设施媒介充分发挥社会公益宣传功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制定全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明确专门用于公益宣传的广告点位,扩大全市公益宣传阵地;负责市政园林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互联网办负责对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司法局将法治主题公益广告刊播纳入普法考核验收和法治创建评估体系,推动普法责任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出版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对A级旅游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住建局依职责加强督促受监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围挡。
 
  第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参照市级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和管理辖区公益广告活动。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文明办、市互联网办、市司法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建立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统筹推动本地公益广告活动。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确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
 
  (二)对公益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合规性等进行评审;
 
  (三)其他相关公益广告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职能。
 
  第三章 公益广告作品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广告作品主要包括形势时政类、思想道德类、文明行为类、法治宣传类、生态文明类、科普宣传类、国防教育类、公共安全类等主题内容的作品。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作品应注重品质和规范,使公益广告的设置与提升城市品质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真正使户外公益广告成为城市流动的风景线。公益广告作品设计创作应当保证质量,内容和形式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
 
  (五)文化品位良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设置形式和内容要突出东莞特色,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作品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建立东莞市公益广告作品库,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及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稿自动列入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市委宣传部门统筹制作具有东莞地方特色和东莞味道的公益宣传画面和视频,无偿提供给部门和企业发布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 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第四章 公益广告发布要求
 
  第十六条 网站、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广告设施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上级宣传部门、上级文明 办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公共广告设施所有者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尚未投入用于公益广告发布的政府网站、公共建筑物、 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各类公共传播媒介,市委宣传部可将其纳入公益广告发布媒介。
 
  第十八条 报纸版面 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不少于4个整版。时政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当日商业广告时长的3%。且广播电台在6:00至8:00、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均不得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 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均不得少于4条次。
 
  第二十条 发布楼宇广告、投影式广告(含LED显示屏)、移动电视广告、车载电视广告的媒介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10%。
 
  第二十一条 电影院线在播放每部电影前应播出不少于1条(次)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发布商业广告的网站应当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其中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日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应当在每日6 : 00至24: 00之间。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媒介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发布公益广告:
 
  (一)设置发布应当安全、整齐,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转为商用;
 
  (三)市、镇(街道、园区)的主次道路两侧、重点公共场所不得随意悬挂布幅标语广告;
 
  (四)在经许可经常性悬挂路灯旗中,须按比例明确公益广告设施固定点位并编号管理,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五)公共用地以及口岸、公路(含高速公路)非公共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大牌、大型电子显示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10天或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0%;
 
  (六)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施工单位应在围挡上发布公益广告。原则上,属公共事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应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属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也应发布不低于50%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 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各地各行业在生产、生活领域增 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广告行业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成立公益广告专业委员会,举办公益广告大赛,评选推广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第五章 公益广告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网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新闻出版、广电、网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行业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主管领域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重点加大对违法广告(尤其是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和整治打击力度,净化广告市场整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三十二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 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完善的广告企业监管信用体系,将公益广告发布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考核范畴,以公益广告发布工作作为行业内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从广告行业自律、广告行业规定等方面规范户外广告(包括公益广告)的发布行为,统筹制定广告行业的自律承诺制度和行业内规定,鼓励广告企业加大公益广告投入力度,并发挥行业监督作用。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公路两侧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统筹做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两侧公益广告设置工作,积极与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公司联系,争取在穿越我市的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在主要门户节点展现我市的城市形象和人文文化。
 
  第三十五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公益广告设置建立数据信息库,对未设置公益广告的建筑工地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对已设置公益广告的建筑工地,要充分利用网格化巡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或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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