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通置业资产重组遭遇“黑手”

企业   来源:检察正义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3-26 17:17:00
  摘要:国有资产3.55亿凭空蒸发,无人问津。为保民生资产重组,慈善企业家遭刑拘不给会见。几百户小业主生活在水深火热中,期盼凯通置业资产重组能顺利完成却屡屡遇阻,是监管不利,还是滥用职权。
 
  据悉:就在几百户小业主期待着凯通置业资产重组能顺利完成之际,“黑手”突然来袭——重组频频遇阻。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凯通置业资产重组债权人屡遭警察调查,表现堪称“诡谲”。
 
  债权资产包匆忙拍卖,国有资产3.55亿凭空蒸发
 
  2012年年底河源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向深圳东方资产融资2.79亿元的债权资产包,于2016年9月在深圳前海交易所被拍卖,成交价为1.618亿元由深圳市利盛通实业有限公司拍得,而有关该债权的诉讼案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30日的一审判决为本金279458333元,利息及违约金从2014年3月1日期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在拍卖后成交后的12天,2016年10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深圳中院原判。在后来的凯通公司破产重整中管理人核定的该债权为有担保的优先债权,债权总额为5.17亿余元,由此,在一审判决不到45天,距离二审判决仅仅12天,东方资产为何这么急匆匆的贱卖掉完全有可能受偿的优质债权,国有资产3.55亿余元就此凭空蒸发。2017年5月11日,河源是院裁定受理凯通置业资产重整,2017年6月8日,利盛通公司隐瞒重整已受理,要求深圳中院执行局继续执行凯通公司及楼盘拍卖公告,并在帝豪楼盘周边张贴。
 
  慈善企业家遭刑事拘留不让会见
 
  据了解:河源中院发出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利盛通公司为阻止凯通置业资产重组向河源公安报案。凯通置业资产重组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快要召开之际。2018年11月7日,源城区公安分局以黄某璇(广东汕头市知名慈善企业家)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留。黄某璇辩护律师前往河源市看守所会见黄某璇,看守所办案人员致电案件侦办人员后拒绝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经律师多次要求,直至2018年11月29日,才同意让律师会见黄某璇。源城区公安分局受理利盛通公司报案后,凯通置业资产重组期间源城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动作频频。现“凯通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因源城区公安分局某些警员的行为而停滞不前。
 
  黄某璇涉嫌罪名为挪用资金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所守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但本案侦办人员不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限制律师会见,剥夺法律赋予律师的会见权利,其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意图明显。
 
  凯通置业资产重组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如期进行
 
 
  2018年11月16日,凯通置业资产重组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在多数认识黄某璇的债权人不敢出席的情况下会议如期进行,占会人员约90%以上的债权人强烈表示必须推动重组,而且要快,不能因个别人或单位的利益而损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挪用资金罪名是否成立
 
  据反映人讲述:专案组在给丁书记的书面汇报时,称河源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从深圳东方资产的3亿元贷款属于“工程款专款专用”而事实上,该笔贷款的用途在凯通公司与银行所签订《借款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中明确规定:一是用与帝豪国际花园项目的支出,二是用与凯通公司经营所需要的正常开支。同时在《借款协议》又约定,如果超出上述二个用款范围,则凯通公司支付双倍利息。协议中无“工程款专款专用”这几个字。
 
  法律人士认为:借款用途是根本,是否“工程款专款专用”决定凯通公司的用款范围,根据与银行的约定,凯通公司用贷款偿还这跟凯通公司及帝豪项目有关的债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构不成“挪用”、“侵占”等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公安部于2018年11月17日召开的党委(扩大)会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重点强调要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最高检于2018年11月6日召开党组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精神,重新梳理近年来最高检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三个文件,明确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标准,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采取强制手段给企业带来的困扰
 
  目前因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黄某璇,严重影响“凯通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破产重整工作依法开展一事,同时黄某璇的多家公司因为其被羁押已经举步维艰,春节前,员工及农民工的安置结算也遭受极大困扰,
 
  黄某璇名下拥有多家企业,一直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历年来对全国的地震、水灾、台风等各类赈灾积极捐资捐物;热心投入教书育人的慈善捐赠,2014年捐资近千万元为汕头市华侨中学建造教工学生食堂,解决了该校建校以来教职工学生用餐困难的实际问题;2015至2016年间还捐资4500万元建造汕头市龙湖区亿信小学,解决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农村孩子就学问题,是广东汕头市的知名的良心企业家,其被刑事拘留后,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陷入停顿、混乱的状态,由于没有黄某璇的签字批准,多家企业的资金无法对外支付,数千名员工的社保医保、工资也无法正常缴纳及发放,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和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要真正为企业发展、为全民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对于民企犯罪行为,不用逮捕也能办的案子,一律不逮捕。他解释,法律对于逮捕是有严格规定的,必须要有逃跑、自杀、串供、毁证、报复等可能性,没有这些的话,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不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也能够提起诉讼的,就不用逮捕,这在法律上有严格规定。逮捕条件是非常苛刻的,要求这个人有危险性,没有危险性,即使犯罪,也不一定逮捕。”
 
  据反映人讲述:2019年3月中询,利盛通公司为阻止第五次重组案的推进,要求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对其他债权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清算,东方资产的抵押物值是完全足以全额受偿全部债权的。凭土地和烂尾楼的价值是可以预见的,如今势必让排在后面的数亿元普通债权和311户已购房小业主的逾期交楼赔偿款将颗粒无收。
 
  凯通公司如能顺利重组,是能清偿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完全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也能给几百户小业主一个安定的家园。为何利盛通公司多次阻饶,不想重组案顺利进行,不难看出当中问题,是另有所图?执法单位应从社会稳定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盲目抓人。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