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纠正成2019年“两高”工作报告亮点

法制   来源:www.ilooknews.com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3-15 11:14:53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作的工作报告中表示,过去一年,“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821件,其中依法纠正‘五周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10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则表示,“对发现的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错的同时深刻总结教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认为,自2014年起,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纠正冤假错案成为“两高”在刑事案件方面的主战场之一。近5年来,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及流氓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聂树斌案、五周杀人案等案件的当事人均被法院宣告无罪。
 
  2018年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重大涉产权案件的再审,让“两高”又将纠正冤错案件的战场扩大到经济犯罪领域,从保护人身权向保护财产权迈进。
 
  “冤案平反很不容易,这是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产权之后,复杂程度会更高一些,”王敏远说,“但我们更希望看到依法规、程序、日常性的工作,希望借鉴个案的平反逐步建立日常的、系统的救济程序。”
 
  “21年了,我终于无罪了。”2018年4月11日, 46岁的周在春走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忽然跪地,号啕大哭。他将无罪判决书举过头顶,宣告自己洗刷了罪名。
 
  周在春是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的5名周姓被告人之一。那一天,他们均在再审后被宣告无罪。
 
  2019年3月12日,周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周杀人案”是2018年依法纠正的重大冤错案件之一。
 
  据新京报报道,1996年8月25日,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儿当场死亡。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在春等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因“矛盾点多”,尤其是控方证人当庭翻证,否认了之前的证言,不少证人当庭陈述曾受到刑讯逼供。阜阳市中级法院审委会(涡阳县原属阜阳市)本已决定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后因被害人周继鼎冲入审判长办公室服毒自杀,阜阳中院重新讨论了该案,最终判处两被告人死缓、一被告人无期徒刑、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2001年,“五周”的家属找到了阜阳市原人大代表陶晓侠。经过走访调查,陶晓侠看到了一名被告人身上的伤疤,见到了“五周”的律师以及案件一审审判长。她认为“五周杀人案”有问题,一直为他们申诉。
 
  17年来,陶晓侠先后找了22位全国人大代表为五周案递材料。2014年,陶晓侠终于通过一位人大代表将材料递到了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手中。也是在那一年,安徽高院决定对“五周杀人案”启动再审,并最终改判。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除了“五周杀人案”外,“金哲宏案”也较为典型。
 
  2018年宣告无罪的吉林金哲宏案,也经历过与五周案相似的漫长申诉。金哲宏的再审辩护律师袭祥栋说,该案前后申诉十余年,律师接力般地换了几十任。去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宣告金哲宏无罪时,他已失去自由24年,身患多种疾病,要靠双拐才能站立、行走。
 
  “五周案、金哲宏案,以及近年来宣告无罪的多起重大冤错案件有一个共性,就是重口供,轻(客观)证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说,如李锦莲毒糖杀人案中,警方没有找到任何李制作毒糖、丢糖投毒的目击者,也没有发现制作毒糖的工具。
 
  此外,这些案件申诉时间长,纠错难度很大。“基本每起冤错案件背后,都有一段辛酸史。”徐昕说,除了当事人自己申诉到底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人推动,“不同的辩护律师介入,可以找到不同的辩护点。”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到,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最高检察院称,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诉34398人,同比分别上升15.9%和14.1%。”徐昕说,这些数据对司法人员起到了约束和警示作用,对防范冤假错案有很大影响。
 
  【涉产权案件】
 
  严格界定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
 
  “要严格界定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处理,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小的瑕疵和不规范的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首次亮相部长通道,谈到了涉产权、民营企业冤假错案问题,他说“要放民营企业一条生路”。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以提案方式呼吁,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总结了民营企业面临的5大问题:刑事干预扩大化,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在民事和刑事的司法定罪界限较模糊的时候,没有严格坚持按照刑法规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过多引用兜底性条款;民案审判过程中罪名频繁变换;有罪证据并不充分,并未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一系列涉产权案件之所以在这一阶段启动再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这与宏观经济形势相关。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放缓等情况出现,民营企业家感觉形势不明朗,国家因此通过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形式,向民营企业家释放积极信号。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数份文件支持非公经济,2018年又发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以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
 
  从2017年年底开始,法院系统启动了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依法再审。张文中案是一个典型。
 
  2006年12月,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被逮捕,随后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两次减刑后,于2013年刑满释放。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再审了张文中案并依法改判无罪。合议庭在判决中表示,张文中未在股权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罪不成立;其挪用资金的行为属于企业单位间的资金流转,罪名不成立;诈骗罪也因企业没有诈骗故意而宣告不成立。
 
  对此,张文中的再审辩护律师左坚卫说,“最高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蕴含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具有指导性价值。”
 
  相关制度或许正在建立。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职务侵占、不支付劳动报酬、虚开发票等多种案例。江必新也在部长通道上表示:“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纠正冤假错案。”
 
  “现在的企业家案件平反,依然要依靠持续不断的申诉、律师多年的努力,因而翻案的案例仍然只是个别。”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说,作为学者,他更期待制度和机制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
 
  舶来品的中国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主要是规范侦查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徐昕说,这对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非常重要。“近年来,由于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冤错案的产生。”
 
  律师殷清利最近就向法院申请了排除非法证据。他在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时发现,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前的24小时曾被长时间、高强度讯问。他向合议庭提出申请,望责令检察机关补充材料及同步录音录像。由于检察机关未提供相关材料,那24小时的讯问可能违反程序性规定,因此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再采纳嫌疑人在那段时间内作出的有罪供述。
 
  “过去,非法证据主要来自刑讯逼供。”殷清利说,客观证据不足时,侦查机关面临破案压力,有时会倾向于在嫌疑人口供上寻求突破,进而诱发了诱供、刑讯逼供等情况。许多已被纠正的冤错案件,正是因为司法机关仅凭口供定罪。
 
  对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是舶来品,2012年才被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但在此前,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应用。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1年4月6日,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发生一起命案。嫌疑人被公诉后,其辩护人阅卷后认为事有蹊跷,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当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没有实际操作细则,但法官们仍然启动了非排程序,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判被告无罪。不想两年后,真凶出现。
 
  不过,并非所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殷清利看来,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会让案件朝着罪轻或无罪的方向发展,对检察机关形成挑战。“法院一旦排除这些证据,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都有影响,法院也要照顾公安、检察的感受。”
 
  徐昕也认为,非法证据的实际运行并不乐观,尤其在近几年的行贿受贿案件、涉黑案件中,许多被告人喊冤,称遭到刑讯逼供。“但启动排非程序的少,很多案件的判决还是重言词证据。”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严禁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还明确要求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律师付健认为,这在实际上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它没有采用列举式规定,这为认定非法证据留下了合理的裁量空间。这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责任制】
 
  “案例比文件管用”
 
  早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已成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重大举措。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律师朱明勇看来,这是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消除行政化对司法机关运行的影响,达成审理者的权责统一。
 
  作为安徽“五周杀人案”再审辩护律师之一,朱明勇认为,该案1999年判决时便是典型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其实审理者得出的结论是无罪,审理报告也提到该案应当判无罪,但是判决书出来是死刑。”朱明勇说,案子当年受到了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最终结果是上级领导决定的。
 
  为维护法官地位、让法官权责更加统一,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和“两高”相继出台文件,建立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追责机制。
 
  朱明勇告诉新京报记者,最近几年,他确实感受到干预其他法官案件、甚至过问其他法官案件的情况大大减少。“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会考虑到,我对这个案件负责,而且是终身负责,所以一定要认真审理,错了将来就可能被追责。”
 
  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已经纠正的冤错案件,追责效果并不明显。
 
  去年4月11日安徽“五周杀人案”再审宣判无罪至今,已近一年。已服刑近21年的周继坤向新京报记者感慨,推动对相关办案人员追责,“太难太难了”。
 
  据周继坤介绍,被宣告无罪后,他和另外4名蒙冤者去过涡阳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委,安徽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甚至向北京的最高检察院投递过材料,要求追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责任,但至今尚未收到任何答复。
 
  近几年改判无罪的众多案件中,极少数在追责方面有所回响的案件之一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呼格于2014年12月被宣告无罪,一年多后,内蒙古新闻网发布消息,称依法依规对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余人员分别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行政记过。
 
  该案追责结果公布后,舆论出现了“高高拿起,轻轻放下”的质疑,认为处理结果太轻。律师邓学平认为这很难起到追责效果,建议由监察委、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启动追责程序。“否则让领导查自己单位的事,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个案例比一堆文件都管用。”邓学平说,得对几个典型案例真正追责,才能切实推动司法责任制的落地实施。
 
  【纠错在路上】
 
  或可设申诉委员会
 
  尽管近年纠正冤假错案工作颇有成效,一批冤错案件被宣告无罪。但纠正过程阻力大、时间长等问题依然存在,不少冤错案件当事人仍在不断申诉,希冀沉冤得雪。
 
  阻力之一在于,让原办案人员自我纠错很难。
 
  如果不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的另一嫌疑人王书金主动要求追究自己的罪行,聂树斌案或许现在仍未改判。据京华时报报道,王书金曾向其律师透露,河北方面曾派工作组进驻看守所做其“思想工作”,逼其翻供。聂案申诉律师陈光武也曾对媒体表示,当年参与聂案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竭力否认或回避承认与聂案有关。
 
  “另外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裁判稳定性,办案单位的现任领导会对推翻前任的生效判决有所顾忌。”在朱明勇看来,推翻之前判决相当于否定前任领导、对某个具体机关工作,而且涉及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制的问题,想要翻案更是难上加难。“所以更要从源头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因为一旦发生,平反极其困难。”
 
  除了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一些冤错案件年代久远,很难查清当年的证据和事实,也为纠错带来困难。而且当年的证据保存不规范,许多案件只有纸质卷宗,物证等客观证据最多只有照片,实物再也找不到了。
 
  “还有些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法官连案卷都不调,看看证据和之前的法律文书,就把人草草打发了。”律师袭祥栋因此建议,要增加申诉复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力量,增加申诉部门的财力,以解决法院堆积如山的申诉案件。
 
  即便有了案卷、证据,想要启动再审也不容易。
 
  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想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第二,必须是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决定再审。“所以想要提起再审就很难了。”朱明勇说。
 
  此外,从受理申诉案件到启动再审程序,时间也缺乏保障。袭祥栋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后的6个月内,法院必须给当事人明确答复,要么驳回申诉,要么做出再审决定。“但是法院接到申诉后多长时间进入立案审查?现在还是法律空白。这个程序上的漏洞导致许多申诉案件久拖不决。”
 
  对此,袭祥栋认为可以为申诉案件制定快速进入审查程序的制度。
 
  朱明勇则认为可以分地区设立一种新的社会中介组织——申诉委员会。“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异地交叉。让他们随机挑选案件复查,集中讨论出来的结果形成建议提交给法院。”
 
  转载自:http://www.ilooknews.com/xinwen/2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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