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019年积分制入学征意见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1-17 15:56:09
  东莞2019年积分制入学征意见
 
  为更好地解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收到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重新修订了《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1月2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dg_jfrx@126.com;
 
  2.通过信函邮寄至: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1号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邮编52312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函信封、传真首页注明“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来莞就业或经商,需要随迁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下文简称“随迁子女”)至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随迁子女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及积分入学受理点进行积分入学业务指导,以及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助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居住证办理情况和办理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并评分,协助提供我市常住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通过学位补贴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教育经费供给。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并评分。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随迁子女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到市、镇(街道、园区)城市建设规划中,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争取由省指标解决,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配合做好积分制入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申请就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按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教育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的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园区、镇(街)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政府学位补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方案和学位补贴方案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原则
 
  1. 积分制入学工作由市级统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园区、镇(街)具体组织开展。
 
  2. 申请条件及积分项目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以及解释。
 
  (二)入学程序
 
  1. 网上报名。积分制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或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报名和修改功能,申请人不能再进行报名、信息修改或资料补充。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2. 审核评分。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审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评分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分。
 
  审核部门在审核评分过程中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或上传的材料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回或要求申请人修改补充相关信息或材料。
 
  3. 积分查询。审核部门评分结束后,报名系统公布申请人的积分。申请人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情况,如对个人积分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积分复核。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
 
  复核期结束后,不再接受复核申请,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复核功能,并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4. 志愿填报。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当年积分制入学的学位供给计划,申请人根据申请地的学位供给情况和录取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填报志愿。
 
  5. 现场确认。申请人在网上完成志愿填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积分入学申请地的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确认其符合报名资格后,打印积分确认表;申请人核对确认表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
 
  申请人不按时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6. 积分公示。现场确认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内如接到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有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7. 学位安排。公示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进行录取,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情况。其中,被录取到公办学校或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就读的申请人,由申请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或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就读的申请人,需自行联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入学后由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申请地教育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八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可按相应的优惠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随迁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的随迁子女;
 
  (四) 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近3个学年度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随迁子女;
 
  (六)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1年,并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随迁子女;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惠政策的随迁子女。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方式被公办学校招收的随迁子女,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被录取,自行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等不良后果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积分制入学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其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并且在之后的3个积分申请年度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制入学申请,被取消的积分制入学指标将顺延至后位申请人进行录取。积分制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学位补贴的资格。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对待随迁子女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本市2017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35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为中国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并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台湾户籍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父母双方均是东莞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积分制入学范围,由其父或母户籍地所在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或在民办小学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学校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的服务地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园区、镇(街)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政府学位补贴。
 
  第五条 本方案中的“申请人”(即学生)选取父母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积分,并以“积分方”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以及在本市纳税情况等三方面作为计算积分依据。积分项目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父母中一方是东莞市户籍,另一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只能以父母中非东莞市户籍的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申请和积分。
 
  第六条 本方案共有三个积分项目。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积分方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累计年限,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 30日为1个月计算)。
 
  从积分方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申请积分入学的上一个年度12月31日。
 
  (二)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个月0.2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申请积分入学的上一个年度12月31日。
 
  (三)在本市纳税情况
 
  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其中:近3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入学的前3个完整年度,如:2019年申请积分入学,其税额统计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近3个纳税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 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他个人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每满1元积0.005分。
 
  3. 投资在莞企业的投资者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近3个纳税年度由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每满1元积0.005分。
 
  4. 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每满1元积0.005分;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第七条 各积分项目提供材料和具体操作见附件《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八条 申请地教育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进行录取。其中,被录取到公办学校或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就读的申请人,由申请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或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就读的申请人,需自行联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入学后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申请地教育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申请人因其父母服务地或自有居所变化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或申请积分入学未被录取需要再次申请的,需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入学申请期间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各审核部门根据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并按照当年提供的学位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九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园区、镇(街)应当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申请人、积分方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发生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2017年5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36号)同时废止。
 
  备注:
 
  1.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审核部门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评分。申请人因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真实而导致积分有误或被取消申请资格的,其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2. 申请人在报名系统提交申请后,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予以变更或补充申请材料。各申请人和积分方须在提交积分入学申请前登录东莞市教育局网站http://m.www.dgedu.gov.cn/ “积分入学”专栏,,认真阅读各审核部门制定的配套操作指引,全面、详细了解各积分项目所需的材料、评分标准以及审核要求等。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审核部门联系。(来源:东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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