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学家关注的话题

国内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1-16 17:11:27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节点。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的背景下,经济法学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治现代化,在追求适度创新与真正创新中,直击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现实需求,为深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智识与政策动议。
 
  改革开放40年、现代化经济体系与中国经济法
 
  中国40年改革开放对现代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具有直接影响。2018年6月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第十三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对“改革开放与中国经济法(学)”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与会学者呼吁新时代中国经济法的发展需进一步坚持与时俱进,遵循客观规律,切合实践所需,注重法律的实施。经济法学研究则需由“立法论”研究逐步转向“解释论”研究,并加强对“规范论”、“运行论”以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以进一步厘定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不断提炼经济法的规则原理。
 
  实现现代化是推进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生成的共同前提和连接点,现代经济法应回归本源,正确处理国家(政府)与经济(市场)的关系,将市场决定与政府有为这两个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学者认为,有关经济法的体制理论、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理论、法治理论的研究,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制度完善意义重大。经济法制度的成长只有不断融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并在政策性与法定性、确定性与变易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的平衡中实现自身的健康成长,才能在制度变迁中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为此,一些学者重启《经济法通则》研究,并拟定了初步方案,对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了新一轮论证,内容涉及经济法调整范围、经济法原则、立法体系及其建议等。
 
  2018年7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二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吉林大学召开。会议聚焦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这一主题,集中就“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总论研究”、“科技革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经济法制度回应”、“区域发展、精准扶贫的经济法保障”以及“中国经济法四十年和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研讨。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会议结合现代化建设的创新内涵,重点强调了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分配机制、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政企关系等研究视角的重要性。
 
  体系化的经济法理论发展进路引起了更多学者的注意。通过深化中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路径与方法以及被遗忘与被忽略的经济法的中国问题的研讨交流,标志着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理论的集体反思和发展探讨进入了新的阶段。有研究专门评析了弗里茨·里特纳和迈因哈德·德雷埃尔在合著著作《欧洲与德国经济法》一书,认为其提出的经济宪法与经济法基础、一般经济法与特别经济法的体系化构成与国内目前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二元论构成大相径庭,虽然在经济法的体系化问题上仍有分歧,但该书对经济法发展仍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经济体系的复杂结构由多个层面的诸多要素构成,这需要经济法的有力支撑,同时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结构优化,也需要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学者指出,经济法对经济体系的现代化不可或缺,应弥补实践中忽视经济法相关功能的缺失。此外,还应将公共经济纳入经济体系,全面推进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等多重二元结构的优化,并在法治框架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既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及整体现代化,又有助于拓展经济法的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深化依法治国中发展法学的研究。
 
  市场竞争、质量安全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2018年围绕该法修改的得失以及具体法条的适用出现了诸多研究成果。这些成果认为,新法在立法技术上更加成熟,在立法程序上更为严谨,在立法手段上更加多元,修订的内容总体上有进步,新法吸收了司法实践多年来积累的经验,但适用效果还需要实践检验。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日益引起重视,学者认为,个案认定中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本身、商业模式、竞争秩序、自律规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等综合因素。
 
  反垄断
 
  反垄断法研究一如既往地汇集了众多学者,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必要专利与抗衡力量、损失视角下的垄断行为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竞争、反垄断委员会制度的改良、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垄断规制、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双边性理论适用的挑战和分化、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垄断协议二分法的检讨和禁止规则再造、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组合适用等。
 
  竞争中立政策
 
  关于竞争中立政策,有学者重点从竞争中立政策的基本定位、竞争中立政策的行为准则、竞争中立政策的适用除外、竞争中立政策的贯彻路径、竞争中立政策的风险防控、竞争中立政策的决策体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化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对内、对外所涉的经济改革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从而对深化关于竞争中立政策的理解具有积极价值。
 
  质量与安全
 
  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研究成为新的热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有研究指出,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歧视性召回行动在我国仍然频现,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在产品缺陷的设定上与标准相关联,导致缺陷事实与法律认定存在冲突。这就要求在缺陷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设定、交易前信息的提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运用、消费者组织的力量发挥、民众对召回的正确认知等多方面作出制度回应。食品安全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与预防、食品链条全过程的监管与治理以及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的法律惩处与救济,为此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权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对民族地区食品安全治理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话语权的优化研究。网络安全法的研究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最新研究内容涉及网络安全法的法条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贸易规制、人工智能安全的法律治理、我国网络法治的经验与启示等内容。
 
  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利器。研究认为,消费者索赔权具有显著的经济法属性,对索赔权边界的研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权利滥用,其核心是索赔手段的合法性而非索赔数额大小。对消费者的权利救济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提供必要保护。另外,对个人信息权、消费者的数据主体地位及其数据保护机制、金融消费者、旅游消费者等内容的研究,进一步拓展了消费者法的研究领域。
 
  广告与审计
 
  在广告法和审计法领域,相关研究正在深入。虚假广告治理中的侵权诉讼,引起了有关学者注意。研究认为,侵权诉讼在虚假广告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共规制与侵权诉讼的互动关系日益明显。审计法的研究则聚焦在审计权与监察权的关系分析上,研究认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审分立的制度选择给审计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带来变化,审计权对监察权的监督是一个全新问题,需要从法理、规范和审计制度改革三个层面进行分析论证。从未来发展看,应审慎对待审计权与监察权的统合。
 
  财税调控、金融调控与调控法治化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离不开调控法治化的根本保障。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从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多个领域同时发力。
 
  财税制度
 
  对改革开放以来财税法学变迁40年的梳理和分析表明,学科的迅速突起与方法转型成为一大特点。在迈向财政权实质控制的理论逻辑与法治进路中,既有针对财政权利的逻辑体系及其现实化构造的研究,也有针对形式与实质之争的税法视域的检讨,还有专门针对破产程序中税法问题的研究。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地方债务置换及其治理问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PPP法律问题、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以及针对具体税种的房地产税、环境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问题的研究,使财税法研究与财政实践联系更为紧密,对财政法治实践的指导应用价值与财税调控更富有针对性。
 
  地方融资平台
 
  有研究专门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缘起为逻辑起点,就平台公司的法律性质、内部治理机制、投融资的外部运作、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这对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持续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金融监管
 
  金融法学研究反映了金融法治实践的诸多理论热点。研究认为,金融监管变革目前主要集中于监管科技领域,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金融监管形成了金融创新的规制逻辑及分析维度。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职能完善、跨境监管以及地方金融监管权等问题引人注目。互联网金融仍是本年度研究重点,有关区块链金融监管机制、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扫码支付、P2P网贷、智能投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都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对影子银行、资管业务、众筹等内容的研究持续深化了金融法理论探究。
 
  农业与产业发展
 
  农业法和产业法问题引起更多重视。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问题引起了产业法研究的关注。研究认为,通过对政策调整为主的调控手段进行法律化、制度化,重新整合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是推动和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所在。该领域的研究还涉及经济法范式下的农业法原则探析、央地财政支农责任制度创新以及农业产业法与竞争法关系的审视与重构、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制保障等。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研究,2018年度主要集中在契约视角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公权力监管以及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治理的法治逻辑等方面。研究认为,通过契约方式,可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并建立有效的约束与惩戒机制,实现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目标;对企业国有资产公权力的监管,需要依靠立法监管、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合力;将党组织内嵌于国企治理,需要通过一种更为规范的进路来考察,为此可以从注重党内法规、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确立法律原则基准、分类参与区别对待等方面达致法治化、规范化。(作者: 席月民)(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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