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集体土地被圈占闲置近十年,伤了民心?

地产   来源:中国城市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1-07 10:40:07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新坡仔村石船坡(地名)70多亩土地归竹仔园村第十二、第五、第六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2009年4月18日,电白县岭门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乙方新坡仔村委会竹仔园村签订了《征地协议书》。
 
 
  2009年10月18日,新坡仔竹仔园村委会及第五、第六、第十二村民小组与商人郑伟民、赖天签订了《合作建设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协议书》。
 
 
 
  自2009年以来,新坡仔村第五、第六、第十二村民小组为了保护石船坡(地名)集体土地性质四处奔走上访反映近十年时间,至今该地块仍被圈占闲置得不到解决,而起因就是上述两份协议书。
 
 
  2017年,有新闻媒体刊登题为《村委会伙同无良商人非法占地,到底是谁要动老百姓的“奶酪”》的文章,岭门镇人民政府对此事做出回应,称建设竹仔园中心村是根据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县各级政府的战略部署,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并且申请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都得到了上级批准,先后取得了几个相关的法规文件,有电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白县岭门镇新坡仔竹仔园中心村投资计划的批复》、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电白县岭门镇2011年度第一批次村庄集镇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电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岭门镇新坡仔竹仔园中心村用地批复》、电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白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农(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以及新坡仔村委会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这些相关法规文件,岭门镇政府回应说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合法,手续齐全。竹仔园中心村项目用地并非征地,而是新坡仔村委会整合集体土地,统筹规划安排给本集体村民建设,土地性质不变,属集体土地,归新坡仔村委会集体所有,并非“买卖土地”。使用权属竹仔园村第五、第六、第十二村民小组,有小部分开荒地使用权归农户。
 
  是否真的如岭门镇政府回应说的竹仔园中心村项目手续合法、齐全呢?当初是新坡仔竹仔园村委会及第五、第六、第十二村民小组共同与商人郑伟民、赖天签订了《合作建设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协议书》,那么为什么会有三个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后随即又进行近十年的四处上访反映维权呢?到底是这三个村民小组违反协议约定还是另有隐情呢?
 
  相关部门未报省政府批准私自改变土地性质,文件效力存疑
 
  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从以上两条规定不难看出,只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管是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还是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都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并不是集体建设用地,而是农用地和林地,最主要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后已经不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该归属开发项目,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转让给开发商搞开发的。所以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很显然,竹仔园中心村项目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没有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那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和电白县国土资源局的用地批复是否合法有效呢?
 
  对于此问题,岭门镇人民政法回应明确说明:竹仔园中心村项目用地并非征地,而是新坡仔村委会整合集体土地,统筹规划安排给本集体村民建设,土地性质不变,属集体土地,归新坡仔村委会集体所有,并非“买卖土地”。
 
  而对照岭门镇人民政府与新坡仔村委会竹仔园村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和新坡仔竹仔园村委会及第五、第六、第十二村民小组与商人郑伟民、赖天签订的《合作建设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却又自相矛盾。
 
  首先,岭门镇人民政府与新坡仔村委会竹仔园村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已经说明是征用土地,待媒体报道后即回应说并非征用土地,如果还是集体土地不变、土地性质不变,那么岭门镇人民政府也没有必要与新坡仔村委会竹仔园村签订《征地协议书》,何必多此一举呢?而岭门镇人民政府又如何能作为甲方征地呢?
 
  其次,新坡仔竹仔园村委会及第五、第六、第十二村民小组与商人郑伟民、赖天签订的《合作建设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协议书》第一条显示,甲方负责向村民征地4.45512公顷,各种征地费用由乙方负担。该协议第六条显示甲方负责处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并能使出入该项目的道路不受阻挠,费用由乙方支付。简而言之,就是由甲方负责征地及协调其使用权。第四条规定乙方负责项目的设计、规划、施工,土地的使用,土地转让及各种收益及管理,甲方无权干涉,并积极配合乙方。这个协议书不知道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但责权利分明,即甲方负责征地及协调使用同权,只有责任,没有任何的权利,“所有土地的使用,土地转让及各种收益及管理,甲方无权干涉”。
 
  显然,这又与岭门镇人民政府申明的“土地性质不变,属集体土地”相矛盾!而就是这份协议书,在与岭门镇人民政府后来回应申明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下,新坡仔竹仔园村许李勋等三十人曾向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上述《合作建设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而电白县人民法院以许李勋等三十人为第五村民小组,不是该集体土地权属的所有人为由,驳回了起诉。就这样,这一份与岭门镇人民政府回应申明的内容相违背的协议书一直没被撤销,那么当初签订这份协议的时候,村民们是怎样同意的呢?
 
  村民反映签订协议不知情 系上任村书记赖景新造假欺骗
 
  对于三个村民小组当年是如何同意,并由三个村民小组的公章签订的《合作建设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协议书》,有村民情绪激动地说:“上任村书记赖景新把村民们的土地卖了,大部分人都不同意,只有一少部分人因为是村书记的亲属所以才同意了。上一任村书记赖景新代替村民们签字卖地,上任的三个村小组组长因为不同意卖地就被撤职了。与商人郑伟民、赖天签订的《合作建设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协议书》并非村民们的真实意愿,有百分之八十左右的村民从来没有签字同意过。村民们也不同意他们开发建设,村民们以前的土地现在都荒芜着,现在村民们只想要回自己的土地。”
 
  新坡仔村现任的第五、第六、第十二村民小组组长也说明了情况:“上任村书记赖景新违背多数村民们的意愿,强行将土地出让,引起多数村民的集体反对。商人郑伟民、赖天手续不全就开工建设,有村民为了保护土地进行了阻拦,因此还被公安局拘留或者判刑,目前商人郑伟民、赖天起诉阻拦过的村民,诉求排除妨碍,而原告竟然是上任村书记赖景新盖的新坡仔村委会的章和商人郑伟民、赖天,而现任村书记是完全不知情的,也不会起诉村民,因为土地本身就是村集体的,关键是商人郑伟民、赖天自身就属于违建。村民曾多次向岭门镇的领导汇报此事,相关部门也多次下发了停工通知书。2018年4月份,岭门镇人民政府也对商人郑伟民、赖天正在进行的违建进行了拆除。”
 
  由村民的口述反映及三个村小组盖公章集体写的反映材料可以得知,这与当初签订的《合作建设竹仔园中心村项目协议书》相矛盾,也并非是村民们违反协议约定,而该项目后来取得的一些列手续诸如电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岭门镇新坡仔竹仔园中心村用地批复》、电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白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农(居)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等都是在上任村书记赖景新在违背村民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上报签发的!上任村书记赖景新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使得该项目停滞了近十年时间,使得土地闲置了近十年的时间,给村民和集体带来了巨大损失。
 
  相关部门相继叫停违建,与岭门镇政府回应的“手续齐全”不符
 
  商人郑伟民、赖天在未完善手续的情况下圈地开工建设,导致与村民之间出现了矛盾,村民们反映无效后就相继几次进行了阻止。
 
  纠纷发生后,岭门镇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将情况向电白区政府汇报,区委也落实了领导包案处理。一方面到竹仔园村逐户做好群众工作,要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对承建方赖天、郑伟民进行劝导,说明项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在未取得一户一宅“二证一书”的情况下,赖天、郑伟民擅自动工建设房屋,对此岭门镇要求国土所和村建办多次发出停工通知书,待化解矛盾办好有关手续后再动工。但赖天和郑伟民一意孤行,多次动工多次引发纠纷和冲突,矛盾继续激化,直至岭门镇采取强制措施才得以平息。对于土地使用权问题,岭门镇多次组织调解,也多次请来区国土局、调处办、法制局等到镇、到新坡仔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处,对双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解答,明确该项目的性质、目的、意义。明确中心村土地归新坡仔村集体所有,只用于解决本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不能用于营利,更不能倒卖!
 
  在2013年8月2日,国土部门向新坡仔村委会下发了“电国土资执责停字(2013)第75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坡仔村委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岭门镇新坡仔村委会集体土地60亩建竹仔园中心村行为......”,并且标注有“村委会书记赖景新拒绝签名”。2014年7月29日,国土部门下发了“电国土资执责停字(2014)第12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坡仔村委会竹仔园中心村建设项目部存在建设中心村与村民产生土地争议行为,责令停工......”。
 
  经过数次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赖天和郑伟民依然进行施工建设,与村民们之间引发数次冲突。2018年3月5日,岭门镇人民政府向赖天下发了停工通知书:“经落实,你未经申请报建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即日到岭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责任自负。”至此,赖天和郑伟民依然违法建设,并没有停工,岭门镇人民政府就于2018年4月份对其正在施工的三栋建筑进行了拆除。
 
  据了解,2018年4月份,岭门镇人民政府拆除的商人郑伟民、赖天的三栋建筑,实际上是商人郑伟民、赖天之前将土地转卖给并非本村村民小组的其他人的违建。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对此事进行调查,一经落实将追究买卖双方的刑事责任。
 
  圈地闲置近十年,依照法规应收回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村委会签字盖章前,如果未经村民会议决定,签字盖章是无效的;如果政府未经批准强制毁田也是违法的。
 
  岭门镇新坡仔村竹仔园中心村项目自2009年以来,至今已经近十年的时间,由于手续的不完善,相关部门多次对其下发停工通知书,但是该项目的手续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完善,是否意味着该项目当初立项缺乏科学的规划?是否真如村民们集体反映的并非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该块土地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期限,当地政府是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土地?
 
  目前,该土地仍由商人赖天和郑伟民圈起来并闲置着,而且与村民们的冲突时有发生。我们将等待并关注该事件的后续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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