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四个月内连续盗窃便利店近百起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12 08:43:39

  莞讯网:记者昨日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谢某斌、杨某、李某江等六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针对我市大小便利店连续盗窃近百起,抢劫近十起,犯罪行为极为猖獗,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已立案受理。

  法院称,被告人谢某斌、杨某、李某江、李某青、刘某桐、向某等人合谋使用伸缩棍、撬棍等作案工具,在东莞市郊附近多次盗窃便利店,甚至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另一被告人倪某波为谋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却加以收购。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谢某斌,外号“司机”,被告人杨某,外号“云南”,两人均无固定职业。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斌、杨某伙同李某江、李某青、刘某桐、向某等人经密谋,携带装有伸缩棍、手电筒、撬棍、车牌贴纸等作案工具的电脑包,利用导航仪带路,驾驶小轿车,在大岭山、黄江、长安、企石等镇实施盗窃。

  谢某斌负责开车和在车上望风,其他人负责用撬棍撬门,然后由杨某、刘某桐和向某进店搬物品。李某江、李某青则主要负责在店门外望风和将物品搬至车内。其中,谢某斌、李某江、李某青、刘某桐、向某多次参与盗窃,涉案金额约为56万元;杨某多次参与盗窃,涉案金额约52万元;谢某斌、杨某、李某江、李某青、刘某桐、向某还参与抢劫七宗,涉案金额约8.5万元。谢某斌等人作案后均将每次所得的香烟、散钱等物品卖给或兑换给被告人倪某波,后者为谋取利益,明知是盗窃所得,仍然加以收购。

  谢某斌等人以镇街的便利店或百货商店为作案对象,作案时间一般是深夜凌晨时分。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先是驾车至便利店附近,然后将便利店的卷闸门强行拉开,后进入店里进行盗窃,各被告人则分工将盗取的财物搬至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倪某波处销赃以后再平分赃款。

  在盗窃过程中,如果被受害人发现,杨某、李某江等人便以暴力相威胁,恐吓被害人不准动弹,如若遭到反抗,甚至还会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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