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新骗术:好奇打开暧昧短信 五千元现金不翼而飞

理财   来源:东莞阳光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1-14 08:53:13
  如果手机收到陌生的链接信息,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去点开,但是有时总有一些好奇心重的人,或者“马大哈”的粗心人,会随手点开链接想看个究竟。
 
  其实,这个链接很可能就是木马病毒,一点开链接,手机就会被远程控制。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一起离奇的远程信用卡诈骗案件,作案手法竟然是帮人“购买”理财产品。
 
  购买理财产品 银行卡被盗刷 
 
  2016年年底,凤岗警方接到一名事主报警,说自己的银行卡被人盗刷了,少了五千元钱。警方追查到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去的。资金流向的轨迹显示,事主的钱之所以会在第三方的网络平台上支出,是因为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但是事主称自己并没有购买理财产品的习惯,也不记得有过这笔消费。
 
  那么,这笔钱究竟是谁转出去的呢?随着警方调查的逐步深入,事主忽然想起了一件事——曾经用手机点开过一条暧昧短信。
 
  涉案4人是老乡 全都栽了
 
  当时,警方意识到这应该是一起新型的电信诈骗案件,于是就当即成立专案组,兵分两路对案件展开侦查。一路人负责追查理财产品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另一路人负责筛查银行取款的视频监控。
 
  一个月之后,两路人马都掌握到关键线索。而民警感到惊诧的是,全国多地发生过多起同类案件,矛头直指同一个诈骗团伙。
 
  经过串并案侦查,该团伙的作案特点逐渐显现了出来:年轻、熟练网络应用、具有反侦查意识,而且居住分散。这些无疑都为警方前期侦查以及抓捕行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在进一步梳理案情的过程中,专案组发现,该团伙成员几乎都来自于同一地方,是老乡关系。经过几个月的跨省追踪,去年年初,专案组先后在海南、江西等地将4名嫌疑人成功抓获,而在抓捕李某远时,他刚刚实施完一起诈骗案件。
 
  QQ群获取“特别”技能妄想不劳而获
 
  警方掌握,截止到被抓时,被告人李某远参与实施诈骗案件共21宗,涉案金额高达32万多元,诈骗来的钱基本上都被他挥霍掉了。那么,这么多的受害人资料,这么高的诈骗金额,他们究竟是怎么获取的?如果说是散播木马病毒,那么这个病毒又是从哪儿来的呢?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远等4人竟然说资料是现成的。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远加入了一个QQ群,认识了一些有“特别”技能的网友,对方说可以通过短信链接,给他人的手机植入木马病毒,从而获取包括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李某远只需要通过这些信息,在理财产品平台或者其他消费平台进行注册绑定,然后等对方发来拦截的验证码,购买理财产品,再转入指定的账户之后就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佣金”,面对诱惑,当时正处于失业状态的李某远不免动了心。
 
  高额“佣金”带来的不劳而获,让李某远一发不可收拾,最后还拉上了自己的好兄弟吴某利一起“发财”。当时吴某利正江西一所大学读大三,李某远这种“移花接木”的伎俩让他觉得很新潮,于是就跟着“玩”了起来,直到后来警方找上门,他才意识到自己这次“玩”大了。
 
  信用卡诈骗案主犯获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远交代,自己和吴某利都属于是下家,一旦有“料”,上家会向多个下家散发,而为了能抢到“生意”,李某远又拉了另外两个老乡入伙。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远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4名被告人各自分散作案,并非团伙,而且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存在异议。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李某远等四人应该属于团伙作案,比如吴某利曾向李某远提供银行卡用来转账回款,证明四人之间是有合作的。至于涉案罪名,公诉人认为,李某远等人绑定被害人银行卡信息,然后进行支付,该行为属于诈骗,也是受害人财产损失最关键的一环,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远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其中被告人李某远、王某猛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利、王某秀涉案金额较大,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犯李某远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信用卡诈骗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有句玩笑话说,所有快速“致富”的捷径都写在了《刑法》里。所以那些坑蒙拐骗的“发财”手段,都是损人害己的违法之举。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远提起公诉,但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来对他进行定罪量刑,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有何区别?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在量刑上又有何不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刘浩宇法官表示,刑法上的信用卡不仅包括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也包括用来储蓄的借记卡,还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各种电子支付卡。如果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那么他不仅侵犯了卡主的财产安全,同时还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涉案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而电信网络诈骗只是一个犯罪手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诈骗罪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降低了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扩大了打击面。普通诈骗罪入罪是6000元起刑,电信网络诈骗入罪是3000元起刑,比普通的降低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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