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主:1亿多元工程款分文未付,谁来为血汗钱买单?

国内   来源:商界观察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1-06 15:37:32
  【摘要】 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我是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大代表黄培章(身份证号码:441228197404280013),现实名控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
 
 
  上级领导、有关部门:
 
  我是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大代表黄培章(身份证号码:441228197404280013),现实名控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敏,虚构江西省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弘毅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九江一建”)负责人身份、使用假公章诱骗我出资承建新兴县星汇广场,骗取工程款7264万元。现将事情经过及反映事项报告如下:
 
  一、 找上门的“蛋糕”竟是黑心料
 
 


  2012年4月初,陈晓敏拿着一份合同到我办公室。合同为江西省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一建公司”)承建新兴县松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枫公司”)星汇广场项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陈晓敏称自己是九江一建公司云浮分公司的负责人, 九江一建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项目由他说了算。他问我,有没有兴趣承包星汇广场工程项目。他表示,“九江公司只收取工程管理费,你带资承建,收益全归你公司所有”。
 
  对于陈晓敏所说内容,我信以为真,认为九江一建公司是国有企业,且建设项目由新兴县政府监管,应该没有风险。
 
  于是,在2012年5月,我与陈晓敏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总价款1.03亿余元。协议约定:新兴县东门星汇广场项目由我进行承包施工并垫付工程进度款,陈晓敏在收到松枫公司工程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我。
 
  责任书签订后,我立即组织施工队进场承建星汇广场。直至2015年1月,项目正式完工,并完成工程验收。截止2015年9月,我共投入资金1亿多元。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我多次向陈晓敏索要工程进度款。陈晓敏均以松枫公司未付工程款为由,对我进行搪塞,致使我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工程进度款。
 
  2015年4月,我向松枫公司了解情况发现,松枫公司已于2013年3月28日、2014年6月24日至7月25日,先后6次通过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筠洲支行支付了7374万元工程款到陈晓敏掌控的九江公司工商银行云浮分行账户。而且,这些款项全部被陈晓敏据为己有,用于放高利贷。
 
  经了解,我发现,星汇广场项目由松枫公司2012年开发建设,于2012年4月25日把该项目的土建工程总承包给弘毅公司,弘毅公司又将该项目通过内部管理协议,全部转由我实际施工。陈晓敏是弘毅云浮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当时并非九江一建公司云浮分公司负责人,其假冒该身份骗取工程款,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其诈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而且,当时九江公司仍然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吞集体资金罪!
 
  目前,施工工人多次向我本人施压,追讨拖欠的工资,各类供应商也进一步逼我支付材料款。而我现正处在经济上的绝境,面对支付工人们血汗钱,我无能为力。
 
 
  二、4500万元银行贷款“罗生门”
 
  2013年3月28日,松枫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顾玉琼,以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的名义,向新兴县农商行借款4500万元。后来,顾玉琼在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时,根据其和陈晓敏签署的《还款协议》,声称该笔款是借款,而非工程款。以“工程款”名义向银行申请借贷,转账时,又声称该笔钱为“借贷还款”,引发“罗生门”。
 
  根据松枫公司的借款要求,通过松枫公司的授权委托,2013年3月28日新兴县农商行直接把4500万元贷款以支付工程的用途,划入弘毅公司账上。顾玉琼与陈晓敏炮制了一份《还款协议》,明确表明该笔款的性质是归还向陈晓敏的借款,并非是工程款。顾玉琼称其于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共向陈晓敏借款4500万元,用于支付项目的购买股权、设计、勘探、城市配套费等前期费用。
 
  该笔银行贷款本属于松枫公司支付给弘毅公司的工程款,再由弘毅公司按内部管理协议规定支付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我。但是,这笔4500万元巨额贷款一分钱也没有用在工程建设上,根据这份炮制的《还款协议》变成了顾玉琼还给陈晓敏的私人借款。
 
  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我未收到一分钱工程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长期面对工人施加的压力。至今5年多过去, 新兴县农商行的贷款资金已经坏账不能回收本息,也面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拍卖也多次流拍)。
 
  三、“吃哑巴亏”反被告上法庭
 
  经了解,江西九江一建公司此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改制为民营企业,更名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弘毅集团云浮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晓敏。陈晓敏经营典当行多年,并长期从事高利贷行业,在云浮市知名度较高。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我吃了哑巴亏反被告上法庭。
 
  弘毅公司先是将松枫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4月,弘毅公司将松枫公司起诉至云浮中院(案号:(2015)云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要求松枫公司支付7725.5万元工程款,并承认收到了4500万元工程款。法庭上,松枫公司清晰举证,已经向弘毅公司支付了7374万元工程款。公堂之上,同一个衙门,实名签署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和所谓的还款协议互相打脸,两个被告抱团作奸犯科,真相早已大白!
 
  我知道该案正在审理后,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介入庭审,弘毅公司随即撤诉。为什么突然撤诉?因为如果胜诉了,这7000多万元及未付的工程款,都要支付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我,弘毅公司无法达成侵吞工程款的目的。
 
  2015年9月,陈晓敏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告我欠其高利借款,并查封了我的房屋和银行账户。而这笔所谓的高利贷借款,来源即为弘毅公司应该支付我的工程款。
 
  四、我实名举报诈骗公司“三宗罪”
 
 
 
  基于以上事实与陈述,我向有关部门实名控告松枫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顾玉琼、弘毅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晓敏“三宗罪”如下:
 
  一宗罪是,松枫公司(顾玉琼)与弘毅公司(陈晓敏)涉嫌合谋骗贷。松枫公司以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的名义,向新兴县农商行贷款4500万元,全部转入弘毅公司账户后,变成顾玉琼和陈晓敏的私人还款,松枫公司(顾玉琼)与弘毅公司(陈晓敏)涉嫌合谋骗贷,证据确凿。目前该笔贷款已经坏账,新兴农商行损失严重!
 
  此外,2014年年中,松枫公司把项目销售所得2874万元预售款,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划入弘毅公司账上。同样以归还借款为借口,当作顾玉琼归还陈晓敏的私人借款,实际未支付一分钱工程款。
 
  以上两笔款项合计7374万元,全部涉嫌由顾玉琼陈晓敏骗贷及侵吞。这对于一个几万平方米、当时售价才3000多元的房地产项目,面临的结果即是破产。几年来,此项目产生的各种问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不断有购房群众上访、游行,给当地政府造成巨大压力。
 
  二宗罪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陈晓敏涉嫌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放高利贷,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顾玉琼将4500万元以私人还款名义转账给弘毅公司后,该笔银行贷款到账的第二天(即2013年3月29日),从弘毅公司账上转入云浮市洋洋典当行有限公司账户。而陈晓敏即为洋洋典当行控股股东。同一天,陈晓敏通过洋洋典当行账户借款960万元给顾玉琼,并立即收取40万元高利贷利息。又以高利息借给我,将本属于工程款的钱,绕道以高利贷的方式回到我,让我付出巨大利息代价(关于这个高利贷恶行,作为受害者,顾玉琼还实名举报过陈晓敏)。
 
  另外,陈晓敏通过弘毅公司侵占的2874万工程款(项目销售款),同样用于发放高利贷,最后大部分通过高息借给了顾玉琼。由此导致松枫公司破产,星汇广场项目的二期土地资产也被逼转让给陈晓敏的儿子。
 
  三宗罪是,伪造证据,虚增债务,企图侵吞项目资产。顾玉琼向陈晓敏借贷,涉嫌伪造证据,虚增债务。洋洋典当行起诉顾玉琼称,自2013年3月29日起到2014年2月20日,顾玉琼向其借款共10笔,合计4368万元。其中最明显的一笔借款,即洋洋典当行借款给顾玉琼的960万元(借款协议注明是1000万元)。
 
  2018年9月,该批虚构债务偿还,已进入司法拍卖阶段,顾玉琼、陈晓敏二人企图通过虚假诉讼,倾吞星汇广场项目资产的目的暴露无遗。在项目拍卖即将要执行前,我作为实际施工方在一分钱工程款未收到的情况下,申请作为优先受偿人资格却未得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在我多次抗议,多方申诉的情况下,该项目资产仍然被两次挂牌司法拍卖,现在已经进入到随时可以直接抵债过户的阶段,惨不忍睹!
 
  根据我国最高法(2018)215号文精神: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现恳请有关部门立即制止此项拍卖行为。恳请主办人民法院依法落实我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项目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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