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打掉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窝点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1-01 09:29:13
  长安打掉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窝点
 
  近年来,长安公安分局深入开展打击金融领域突出犯罪专项行动,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全力加大非法集资类案件侦查工作。这不,藏在茶叶批发城里的这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窝点,也被长安公安破获!
 
  2017年6月长安公安分局对长安镇霄边社区东莞市发材建材贸易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多部门开展联合办案,成功侦破该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涉及受害群众139人,涉案金额7900余万元。
 
  东莞市发材建材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徐某,以下简称“发材公司”)系亿华集团子公司。2012年发材公司购买了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中惠新城加州园(尖莎咀茶叶城)A128、A129号商铺(总面积8600余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同年,亿华集团法人代表胡某勇要求发材公司将上述两间商铺分割出售。随后发材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房产中介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带领客户到场购买,向张某军等139名购铺者分割售出145间铺位,总售价7900余万元。发材公司以合同形式与被害人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共8年)以返租经营的形式统一管理,公司每年以购铺总价的8%-10%,分四个季度返租给业主,约定在两年内没有交付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可以以原价回购给发材公司。
 
  铺位被分割出售后,售房款被转账到胡某勇私人账户及亿华集团相关账户。2013年7月发材公司在没有告知购铺者的情况下,用中惠新城加州园A128、A129号商铺为亿华集团旗下另外两家子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
 
  至2014年,发材公司卖出铺位后一直没有向房产住建部门递交过申请产权分割的材料。随后,亿华集团出现严重经营问题,发材公司停止向购铺者返还租金也无法兑现回购,其担保的另外两家子公司开始拖欠银行贷款,中惠新城加州园A128、A129号商铺也被东莞法院查封。
 
  2017年6月,长安公安分局陆续将发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等4人抓获归案,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勇办理网上追逃,2018年4月将胡某勇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胡某勇涉嫌集资诈骗罪已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仍在审理当中。
 
  亿华集团“剑走偏锋”,一方面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下,将公司购得的铺面进行分割出售,收取购铺者全价购铺款,许诺8年后回购,同时每年以购铺总价的8%-10%回报,也一直没有向房产住建部门递交过申请产权分割的材料,并且将售铺款转至私人账户用于他用;另一方面,在出售铺面且购铺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铺面为其另外的子公司担保取得高额银行贷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法院查封铺面,给购铺者和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亿华集团法人代表胡某勇等人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目前,社会上一部分群众寻找致富捷径,求富心切,经受不住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心存侥幸,冒险投资,最终受害。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为获取公众钱款,采取多种欺骗性手段,为其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及时给付利息,以获得投资人的信任,这部分人得到好处后,又加大投资量,动员亲朋好友等加入投资行列,从而使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这类人群往往不能充分评估风险,法律意识不强,难以辨别合法与非法,盲听盲从,偏听偏信,为了高回报、高利息,积极主动或被动地将自己的现款进行投资,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通过此案,警方也提醒市民朋友们,在面对高额回报、可能无法兑现的的投资承诺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应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投资前要十分慎重,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及经营行为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合法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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