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二十年前的一纸判决还能否彰显它该有的权威?

国内   来源:记者观察杂志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0-31 09:43:52
  [核心提示】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结果,也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论以及裁判结果的有力证明,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判决书对审判程序的正确性、公正性以及对辨别是非曲直,解决相互对立的争议和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
 
  然而,家住山西太原寇庄村(寇庄社区)的冯先生近日向记者反映,称自己手中拿着一份已胜诉二十年的省高院判决书,却无法讨回自己多年的合法权益。判决书应有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不知去了哪里?对此,冯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宅基地买卖引发官司纠纷
 
  1979年,冯先生的父母冯仁义、马喜莲与原山西省吕梁行署退休干部冯静卿一家关系要好。因冯静卿一家从内蒙搬回太原后无房居住,冯仁义与冯静卿便达成口头协议,同意由冯静卿一方出资,利用冯仁义自家后院的空地基修建4间平房,其目的仅为冯静卿一家人生活居住。双方约定,房屋盖好后,房子永远是冯仁义家的,冯静卿只是居住,不传子孙。
 
  1986年,冯静卿突然将上述4间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与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但在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要求冯静卿注明宅基地的使用权。为此,冯静卿之妻赵英便与冯先生母亲马喜莲商议,提出以1.25万元的价格购买4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冯先生一家虽心中不满,但碍于双方的情面,还是配合了冯静卿提出的要求并签订了相关契约手续。之后,冯静卿顺利与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签订了房屋和宅基地的转让协议。
 
  1994年,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在利用此院落设立采供站近8年后,将4间房屋连同宅基地以12万元的价格再次转让给山西省二建公司退休工人师春旺。
 
  看着房屋和宅基地一次次成为别人牟取利益的工具,冯先生一家人对此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但此刻想要收回房屋和宅基地却感到力不从心。无奈之下,冯先生一家人于同年(1994年)将冯静卿、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师春旺一干人等起诉至原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购买人师春旺退还非法购买的房屋和宅基地,并追究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私自倒买倒卖私房从中牟利的违法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中所涉及多次买卖房屋的卖方和买方除冯先生母亲马喜莲是寇庄村本村人以外,冯静卿、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师春旺等人均不属于寇庄村集体组织的任何机构或成员。
 
  1995年,原南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1994>南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原告以7.5万元价格购买冯静卿所建房屋,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与冯静卿签订的买卖房屋无效。
 
  三:冯静卿退还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购房款3.5万元,娄烦县商业供销公司补偿冯静卿房屋使用费1万元,冯静卿实付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2.5万元。
 
  四: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与师春旺买卖房屋无效。
 
  五: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退还师春旺购房款12万元。
 
  六:师春旺在判决十日内,腾出房屋交还原告。
 
  在南城区法院下达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并提请上诉。至此,一场官司冯先生一家人打了近三年。
 
  时间转眼到了1997年,该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决如下:
 
  一:冯静卿出资修建的房屋,由马喜莲一家以7.5万价格进行回购,并补办过户手续。
 
  二:冯静卿之妻赵英与马喜莲的买卖地基协议,违背了国家从一九六二年明令禁止的土地不准买卖,出租、转让的规定,故此行为违法。
 
  三: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与冯静卿买卖房屋及地基协议,违背了一九八三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买城市私有房屋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的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凡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购、租私房,虽已既成事实,均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此项对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与冯静卿之妻赵英的房屋买卖关系具有约束力,此种买卖关系未经房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未纳税又未过户,且又不需要该房屋,故为显属违法。
 
  四:娄烦县商业供销总公司在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又以12万元价格转让师春旺,此行为同样违法。
 
  五:师春旺违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关于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有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有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共同办理手续的规定,故单方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
 
  六:维持太原市南城区法院(1994)南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
 
  官司胜诉二十年无力执行
 
  经过三年多的等待,终审判决的结果终于支持了冯先生一家的诉求,也维护了冯先生一家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后续履行判决的过程中,冯先生一家人才觉得此事并不是想象得那样简单。
 
  首先,被告拒不执行判决结果,冯先生家人想要回购已建好的房屋是难上加难。加之一家人等均对法律条文认知不足,此事一拖竟然超出了执行有效期限。
 
  据冯先生讲:“虽然已经超出了执行的期限,但他仍然在2002年7月份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程序。可喜的是;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他的申请,他也缴纳了400元的执行费。但可悲的是;被告以执行时效已过为由,拒绝配合相关执行程序。事后,冯先生无奈撤回了申请执行的诉求。此时,他手里拿到的只是一纸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一张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费”收费票据单。”
 
  事后的几年中,冯先生一家人始终没有放弃维权,多方寻求解决问题的渠道,同时也咨询过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士,听取大家对此事的看法和建议。
 
  据冯先生讲:“曾有法律人士对他说,判决书一直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过期失效。但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超过2年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眼下,只能自行找被告按判决结果索要赔偿。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就这种情况而言,如能等到有朝一日这块土地被征用或拆迁时,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有效。”
 
  也正是听了法律人士的这番话,冯先生一家人对此事就暂且搁置了下来,全家人翘首期盼有一天真能赶上征用或拆迁的机遇,此事自然就能够顺利地解决。
 
  面对拆迁补偿,判决书仍然“不给力”
 
  时过境迁,原来的寇庄村变为寇庄社区,成为太原市有名的城中村。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寇庄社区的地理位置在逐年中凸显优势,商业价值一路飙升。
 
   2015年,太原市启动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规划在2020年完成173个城中村改造任务。2017年,寇庄社区开始实施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同年9月初,寇庄社区相继出台了《寇庄社区宅基地面积认证细则》和《寇庄社区宅基地认证补充细则》的相关文书,文书中对宅基地的补偿、认证方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冯先生一家早年间判决胜诉的那一块宅基地,自然也在拆迁补偿范围之列。
 
  然而,寇庄社区在具体实施宅基地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冯先生手中那份早已生效的省高院判决书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本应拿到的宅基地补偿款,时至今日无法落实。
 
  据冯先生讲:“2017年8月中旬,他得知寇庄社区要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的信息后,便在9月1日将省高院的这份判决书给社区领导李锦敏、韩清、郭亮等三人每人递交了一份。其目的就是希望在后续的宅基地补偿中,社区领导能够清楚他家的情况,严格按照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合理的补偿。可时至今日社区却一直不予落实,这部分补偿款目前是在社区存留?还是已经补偿给了被告一方?对于这个情况,他无法得知。”
 
  一段由冯先生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寇庄社区主任郭亮对于冯先生提出的宅基地补偿款纠纷一事不愿意帮助介入解决。他要求冯先生自己找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理由是社区没有权利处理,并一再强调拆迁是政府行为,不是村里的行为。同时质问冯先生为什么这么多年不早早去解决……”
 
  对此,冯先生表示:“寇庄社区的领导在整村实施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就没有严格按照所公布的《细则》来具体实施,更不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进行办事。”
 
  他说:“例如村民何变莲一家的情况就很让人不解,在宅基地补偿面积认定表中,何变莲一家的宅基地编号、面积等均显示为“空白”,但相关人员已签字确认,这种确认的依据在哪里?那么,我手中的这一纸判决书就明显意味着还不如那一张“空白”认定表的价值和权威,这种所谓的公平、公正又体现在哪里?这种现象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另外,社区主任郭亮质问我,为何不私下去找被告协商解决的言论,这属于明显的“不作为”。因为判决书中已经写得明明白白,宅基地就是属于我们家的,且寇庄社区公布的《细则》第九条第三款里也讲的清清楚楚,为何还要让我与被告去协商?”
 
  对于冯先生的上述言论,记者在寇庄社区公布的《寇庄社区宅基地面积认证细则》第九条第三款中找到了具体表述:“土地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的,先行拆除,总补偿款、奖励款的分割按照判决书或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既然冯先生在2017年9月1日那天,就已经将省高院的那份判决书递交到社区相关领导手中,他本人又与社区主任郭亮有过电话沟通的事实。那么,寇庄社区相关领导在收到冯先生递交的判决书后,其情况自然是了如指掌。同时,寇庄社区主任郭亮对此事更应该是心知肚明。加之所公布的《细则》里也讲的明明白白,理应按照细则的约定进行合理的分割补偿。但寇庄社区负责人为何对冯先生一家存在的事实闭口不谈?又为何一再要求冯先生自己去找被告协商解决?这其中的原委不得而知。
 
 
  在采访结束时,冯先生对记者说:“当年被告不执行判决,现在是社区不认判决,难道判决书应有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丢了”?但我还依然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具有法律权威和效力的。总有一天我会将属于自己的这部分合法权益找回来,哪怕再用二十年,我也要一直维权到底。”
 
  我们不知道冯先生的这条维权路还要走多远?但法律的尊严终究在于执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帮助冯先生一家,寻求合理解决办法,找回本该属于他应有的权利主张,别让他真的再等二十年……
 
  对于此事的进展,我们将继续给予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jzgczz.com/v-1-1027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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