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出哺乳不予放行属违规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07 09:55:00

  昨日,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分析报告。

  在民事案件领域,妇女因家暴起诉离婚,在孕期、哺乳期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遭到侵害而起诉要求赔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此,该院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对妇女“强吻、强抱、强摸、强拍”均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包括强制对妇女拍裸照、视频等,也会构成此罪。鼓励受害妇女勇敢抵抗,积极举报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夜间独自外出到荒僻地方,加强住所安全防范,避免未关门即入睡。

  此外,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用工规范。

  女工申请外出哺乳 工厂不予放行违规

  2012年,在塘厦某塑胶厂打工多年的吕某初为人母,经请示领导,获准每半天外出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

  但小孩半岁之后,吕某再想出去喂奶,保安却告知不能放行。吕某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却被拒之门外,吕某情绪激动,多名同事对她拉扯,双方不欢而散。随后,工厂以吕某“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将其解雇。吕某事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591元,遭到仲裁庭驳回。

  吕某不服,又起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因此,工厂认为吕某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最后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39468.39元。

  分析:不少妇女因怀孕哺乳等离岗遭解雇

  市第三人民法院调研发现,离婚案件中因丈夫对妻子施暴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不在少数。

  除了在婚姻家庭中,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东莞三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发现,一些妇女在孕期、哺乳期依法享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还因怀孕、哺乳等情形离岗而引起用人单位不满进而遭到单方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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