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重度失能老人可获每人每月720元资助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9-14 08:57:09
  符合条件重度失能老人可获每人每月720元资助
 
  从2006年启动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以来,东莞全市已经实现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00%全覆盖,到2016年底,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的老人已达17500人左右。但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服务质量和专业性有待提高等,仍是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日,《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炉,鼓励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居家养老,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老人可获得每人每月720元资助,并以代金券或养老服务卡的形式发到手中。
 
  《办法》提出,在顶层设计方面,市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根据要求,各村(社区)应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人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综合设立1间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餐配餐、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文化娱乐等功能室。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村(社区)资源,以片区为单位,设置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面向周边村(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村(社区)自主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体或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运营。
 
  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将有费用上的减免。《办法》提出,经民政部门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其使用的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减半收取。
 
  为了丰富老人的生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卫生清洁、助餐配餐、日间托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平安铃”等。鼓励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拓展临终关怀、医疗保健、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务项目。
 
  《办法》提出,各镇(街道)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或由村(社区)自主供给。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对于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有一定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为保障服务的质量,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按服务项目类别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通过媒体或网站公示7天。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服务机构或自主供给服务的村(社区)将被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不仅会被中止合同,还将在两年内不得参与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
 
  根据《办法》,具有东莞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资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享受低保的独居老人,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百岁以上老人;市级以上劳模中独居老人,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人;年满80周岁的独居老人,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夫妻双方同住且均年满80周岁,无子女,或有子女但子女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和照顾,又或者与残疾子女同住的老人;符合计生条件家庭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双方具有东莞户籍、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双方具有东莞户籍、年满85周岁的独生子女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夫妻;夫妻双方同住,且年满70周岁,无子女或一方身患一、二级残疾的70周岁以上老人。
 
  属于政府资助对象的老人可申请以下资助标准的服务: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属于中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属于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资助采取代金券或养老服务卡的形式发放。”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资助标准的服务应当月使用,不能滚存。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根据新的办法,申请资助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资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提交镇(街道)社会事务局。
 
  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资格审核和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并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发送至市民政局备案。经审核同意的,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局为资助对象制订服务方案,协商资助对象选定服务机构,跟踪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审核不同意的,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局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服务机构将按照镇(街道)社会事务局确定的服务方案与资助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采取记账形式收取服务费用,超出服务方案和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资助对象自行负担。(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