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五金厂欠3万多货款被判支付10万违约金
生意场上“信”字最可贵。东莞一家五金厂因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还款时多次“爽约”。记者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五金厂因剩余3.74万元未还清,被判令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7年8月23日,位于广州市的一家弹簧科技公司因东莞市一五金厂拖欠货款将其告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金厂偿还近30万元货款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并要求五金厂的经营者黄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五金厂及黄某分期向弹簧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如违反约定,弹簧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五金厂和黄某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未支付款项,并额外主张2万元违约金。
但是,五金厂及黄某未能按约履行。无奈之下,弹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弹簧公司与五金厂、黄某再一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执行款25.24万元,如逾期履行,弹簧公司有权要求五金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另外,约定黄某的妻子李女士作为执行担保人,为五金厂和黄某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五金厂还是未能足额支付,欠3.74万元未付。
面对五金厂接二连三地失约,弹簧公司只好再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五金厂、黄某及李女士支付欠款3.74万元、民事调解书中违约金2万元、执行和解书中违约金10万元。法庭上,五金厂一方辩称,本案与李女士无关,且调解书的违约金2万元已被之后的执行和解违约金10万元所覆盖,另外,主张延迟履行款项金额仅为3.74万元,10万元违约金过高,要求下调该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金厂确实违反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对应的是货款本金(近30万元),而非3.74万元,基于五金厂一方多次不诚信履约的行为,且该违约金的数额未超出双方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的可预见范围。弹簧公司执行和解中,双方针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重新作出了约定,即表明弹簧公司放弃民事调解书中的2万元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令五金厂及黄某向弹簧公司支付欠款3.74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作为担保人的李女士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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