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强普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法规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8-09 12:18:24
  杨东强普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法规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而今这件事情就深深困扰着来自于重庆市的宋女士。宋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都是重庆当地人,结婚已经有五年时间,共同育有一女,2017年12月两人因为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孩子归她抚养。谁曾想到今年7月初的时候,竟然有人上门讨债,声称王先生在去年11月从他们公司贷款了200万元,用于做生意周转,现在王先生本人没有能力偿还,要求宋女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起偿还。
 
  这一消息对于宋女士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当初,她离婚的时候完全不知道王先生竟然还借过这样一笔钱,而她也不知道王先生到底拿了这笔钱去做什么,因为王先生只是一个小餐饮店的老板,要200万这么多钱去干嘛?宋女士对讨债人拒绝偿还这笔贷款,可是没想到竟然天天上门堵人,还说要到法院起诉她还债。对此,宋女士揪心不已,因为她家唯一值钱的也就现在住的一百多万的房子,要是被他们拿去抵债了,她和女儿就无家可归了。
 
  宋女士所在的社区一直设有法律援助咨询站,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她在被讨债人威胁之后,就立刻到社区法律援助人员杨东强进行了咨询。杨东强给她耐心普及了《婚姻法》中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杨东强介绍道,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宋女士的丈夫是以以个人名义借贷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且宋女士也完全不知情,因此只要债权人无法举证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宋女士就完全无需承担这笔债务。宋女士听完后,总算是长舒了一口气。
 
  社区工作人员杨东强表示,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大多数都是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的,而他们社区人员的责任就是为更多的居民普法、讲法,帮助他们提升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编辑:成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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