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总经理”430万元职务侵占案为何两年未审结

法制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7-05 17:33:53
  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浙商公司”)“总经理”林某仙向浙商公司“虚拟借款”43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后旋即被转走,并指示浙商公司会计出具收款单、对账单及“借据”。疑似通过虚假诉讼,致浙商公司持有的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下称“银海物流”)63.5%股份被冻结。对此,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两年后,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
 
  近日,记者从苍南县委宣传部获悉,目前该案仍在司法程序中。
 
  “作局”欠款案警方已受理
 
  浙商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林某进。2008年11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股东为林某进、林某守、林某寿、黄某笑、龚某恕、黄某财等9人。
 
  2008年,该公司股东筹集资金3102万元投资银海物流,主营木里煤矿火车物流和煤炭贸易业务,浙商公司持有银海物流63.5%的股权。
 
  2012年10月23日,银海物流和浙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进因涉嫌串通投标、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青海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林某进以串通投标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2012年林某进被抓以后,银海物流和浙商公司实际由他姐姐林某仙和哥哥林某彬控制。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林某进任命林某仙为浙商公司总经理。公司公章和财务、法人章等都在林某仙和林某彬手中。”股东林某守告诉记者。
 
  2014年7月,焦虑不安的浙商公司股东们“迎”来了三份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文书。文书中的巨额借贷竟都发生在林某仙控制浙商公司期间,出借方也包括林某仙本人。
 
  一份出借方为林某仙的判决书显示:浙商公司十五日内偿还林某仙本息共53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费用。
 
  一份出借方为林某彬的判决书显示:浙商公司支付林某彬借款及利息490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费用。
 
  一份出借方为股东龚某恕的判决书显示:浙商公司十五日内偿还龚某恕本息约540万元,并承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费用。
 
  “2014年7月,兰州市中院执行法官到天峻县工商局查封冻结浙商公司持有银海物流的63.5%股权时,股东们才得知在林某仙掌控浙商公司期间的上述三笔巨额借款。”股东林某灶说。
 
  2014年10月15日,股东黄某财以林某仙涉嫌诈骗向苍南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2月10日,该局立案侦查。
 
  2015年4月,浙商公司股东们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将法定代表人由林某进变更为陈某。
 
  玩“套路”疑涉嫌虚假诉讼
 
  林某仙到案后向警方供述:“之前林某进向我借了430万元,他出事后我担心钱拿不回来,所以在接手浙商公司期间,通过做账造成浙商公司欠自己430万元。”
 
  警方调查显示:林某仙在2013年1月5日至3月12日期间,通过亲友以银行卡转账和现金滚存的方式,分6次将430万元存入浙商公司农业银行龙山支行账户。后这些资金又通过网银转账或者打入林某仙亲友银行卡等方式回到林某仙银行账户中。
 
  浙商公司向林某仙出具430万的“借据”。“借据”加盖浙商公司财务专用章,并约定月息2%。
 
  浙商公司会计赵某向警方承认,并出具了林某仙、林某彬、龚某恕三人的借款对账单以及收款单和“借据”,章是从林某仙处拿到的。
 
  2013年6月,林某仙、林某彬、龚某恕同时将浙商公司诉至兰州市中院。浙商公司同意支付林某仙本息530万元、林某彬490万元、龚某恕540万元。
 
  2014年4月,林某仙向兰州市中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兰州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冻结浙商公司在银海公司持有的63.5%股份。
 
  直到2014年7月,林某守、林某灶等股东才从天峻县工商局的电话通知中得知存在该诉讼。黄某笑、林某守、黄某财等股东遂以第三人的身份向兰州市中院申请撤销诉讼,同时向浙江警方报案。 
 
  两年未审结的“职务侵占案”
 
  兰州市中院2015年11月3日所作裁定显示:“苍南县公安局发函告知我院,该局于2015年2月10日对林某仙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故中止诉讼。”
 
  林某仙涉嫌诈骗一案历经近两年,涉案罪名又由诈骗变为职务侵占。
 
  据了解,该案自2016年9月6日移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其间补充侦查两次,历经14个月无进展。苍南县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称该案耗时久是由于案件比较复杂。
 
  林某仙2016年3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满后同年9月22日被苍南县检察院监视居住,再次期满后于2017年3月22日被苍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
 
  2017年11月30日,苍南县检察院以林某仙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意见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林某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诉讼,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责任。”
 
  该案在苍南县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过一次。苍南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还在司法程序中,不便透露案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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