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价局日前下发《关于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方案”),明确从3月1日起,各类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全面上调,其中列入特种行业的用户收费标准上调幅度达43.1%。其中,居民0.84元/吨,上调12%。实施新征收标准后,按每户月均用水量21立方米计算,居民用户每月每户增加污水处理费支出约1.89元。
高耗水高污染用户实行高收费
东莞市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仅分为居民及其他两类用户收费,分别为居民0.75元/立方米;其他0.88元/立方米,加权平均为0.85元/立方米。
而从今天开始执行的新方案,与现有征收方式不同的是,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三类,对特种行业实行差别收费,收取较高污水处理费用。居民、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户的初始征收标准分别为0.84元/吨、1.09元/吨、1.26元/吨。
其中,特种行业主要包括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畜禽养殖、洗车、洗衣、餐饮酒店、桑拿、沐足等。为鼓励污染企业进驻环保专业基地,促进工业废水集中规范处理,改革方案明确,凡进驻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的特种行业相关企业,按非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挂钩
新方案提出,今后,征收标准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以理论污水处理费基价为基础,建立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这一联动机制将以2012年实际收费水量处理率70%为基准处理率。当征收标准调整或联动后,以当时公布的收费水量处理率为基准处理率。
当年度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计算公式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污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水量处理率等情况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由于定价成本等变化需调整理论污水处理费基价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联动方法:
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基价×实际收费水量处理率
污水处理费初始征收标准:

注:按用水量或取水量的90%计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