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企业家被判“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有关细节

国内   来源:法人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6-14 17:29:59
 
  六年前,因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华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蕾被泰州两级法院认定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后,陈蕾一直坚持申诉。该案再次证明,作为企业经营者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时刻保持警惕有多么重要。
 
  文 法制日报《法人》记者 王磊磊 汪定强
 
  “我既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也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却被法院判了罪。”自始至终,江苏华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蕾都没想通,由于“先开发票后提货”,却将自己和“犯罪”扯上了关系。
 
  5月中旬,记者驱车赶到江苏泰州,根据约定的地点,记者见到了步履蹒跚的陈蕾。她告诉记者,目前自己仍是戴罪之身,只因怀有身孕,暂免牢狱之苦。
 
  今年38岁的陈蕾,早在八年前就已成为泰州当地小有名气的女企业家。2012年6月,因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其苦心经营多年公司被迫停产,自己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我有很多的理由和证据为自己辩护。”陈蕾告诉记者,泰州两级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份关键性证据就是南京公安局移交至泰州公安局的口供,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没有进行法庭质证。
 
  此外,陈蕾的丈夫余伟也卷入了这场司法旋涡之中。据余伟介绍,一审姜堰区法院认定其为涉案直接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后,他向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法院又改判为“判二缓三”。
 
  被举报虚开发票
 
  陈蕾是江苏泰州人,2010年11月,在丈夫余伟的支持下,其注册成立华溢公司,自己担任法人代表,丈夫则负责生产环节。
 
  公开资料显示,华溢公司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华港工业集中区,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分子橡胶复合管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曾先后荣获“泰州市高新材料产业化基地”“江苏省高新技术成果企业”等称号。
 
  2011年4月,因华溢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使得原材料采购量增加。在经过多方对比考察之后,陈蕾将目光瞄准了海南和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和锐公司)。
 
  随后,华溢公司与和锐公司达成《原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溢公司向和锐公司订购原料标橡胶(SCR10/10#),每月供货量不低于460吨,总含税价约1560万元。付款方式:和锐公司将货物送到华溢公司指定的仓库,并经对方检验合格后30日内付款。
 
  据陈蕾介绍称,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华溢公司预先支付了1000余吨的原料款,并将2800多万元货款汇入和锐公司的账户,随后对方向其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先让他们发了三五吨的原料,用于试生产产品,但因电力不足,导致产品无法正常生产,而被迫要求对方暂停发货。”陈蕾告诉记者,为此和锐公司董事长朱国强曾专程赶到华溢公司,经现场查看后,其同意暂停供货。
 
  但事情不遂人愿。正当华溢公司在为电力增容问题忙的焦头烂额之际,却赶上了银行催贷,一时间公司陷入了“经济危机”。
 
  “无奈之下,我向朱国强提出借款的请求,并承诺企业恢复生产后立即还款,他很爽快地答应下来,借给我们3000多万元,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陈蕾表示,对方之所以愿意借款给她,主要是看重华溢公司的发展潜力,希望能够借此与之建立长期合作。
 
  但让陈蕾没想到的是,麻烦接踵而至。据陈蕾称,2012年,因与闺蜜朱某之间产生债务纠纷,被对方向江苏省国税局举报,称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2012年6月,南京市公安局进行了立案侦查。2012年7月17日,她与丈夫余伟被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华溢公司的税控设备、原始账簿、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被相关部门扣押、查封。自此,华溢公司被迫停产至今。
 
  为了积极配合南京警方调查,陈蕾同丈夫在泰州到南京之间往返有40余趟。陈蕾告诉记者,南京警方就此案曾向南京市检察院申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但均被对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以批捕和起诉。
 
  2013年上半年,南京市公安局与泰州市国税局成立专案组,赶往出票方和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核查。陈蕾向记者转述称,当年参与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对她说,“经调查,海南税务机关并不认为涉案发票是虚开。”同年7月,南京市公安局以属地管理的名义,将案件转交至泰州市公安局自行处理。
 
  “我们没有虚开发票的必要,因为当时经济效益很好。”陈蕾说,从2011年开始,他们与巴基斯坦的客户正式合作。截止案发前,他们的销售额就达到7000多万元,为国家出口创汇1000多万元。
 
 
  有无真实货物交易是焦点
 
  “我们原本以为该案就此中止,但没想到竟是噩梦的开始。”陈蕾告诉记者,自始至终,她都没想通因“先开发票后提货”,而让自己和“犯罪”扯上了关系。
 
  陈蕾、余伟向记者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2013年11月28日下午3时许,他们被泰州警方从家中传唤至城北派出所,之后又被带到了泰州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审问。
 
  据陈蕾回忆,当时的天气很冷,她刚生完孩子才40多天,身上仅穿了一件睡衣,就被送进了一间朝北且阴冷的审讯室,坐在木质的椅子上冻得全身发抖,而负责主询问自己的是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一位吴姓警官,其穿的则是一件咖啡色带毛领的中长款皮棉衣。
 
  “由于要给孩子哺乳,直到深夜12点在办理完取保手续后,他们才将我释放回家。”
 
  而陈蕾的丈夫余伟被关进了看守所。据司法文书显示,2013年11月29日,余伟被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经泰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3日又被该院执行取保候审。
 
  据《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该案由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华溢公司、被告人陈蕾、余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朱国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泰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4日,泰州市检察院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控诉称,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单位华溢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蕾通过被告人朱国强从和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0余份,税额计人民币4349334.20元。
 
  公诉书称,2011年5月份,华溢公司从江苏广接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广接通公司)购买了HDPE自来水管销售给个体户叶某。为使华溢公司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加工费发票,陈蕾通过余伟联系到广接通公司负责人陈某后,以虚构委托加工合同和生产任务通知单等手段,于2012年1月至3月,通过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HDPE水管”为“塑像高分子复合管加工费”的方式,经由广接通公司向华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为861196.55元,税额为146403.41。案发后,被告人陈蕾、余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在泰州市姜堰区国税局管理分局追缴,被告单位华溢公司主动将款项缴存至税务专户,并由该局扣划1362575.61元,尚有9348.15元未退出。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起诉书》还提到因案情复杂,姜堰区检察院于2014年5月4日、7月16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于2014年5月16日退回泰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直至同年6月16日重新收案。
 
  2014年8月,姜堰区检察院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华溢公司及其辩护人称:该公司与和锐公司有四五吨货物的交易,但因电力增容等原因,没有继续发货,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同时该公司有真实的出口,未骗取国家税款,且办理退税在税务机关指导下进行。
 
  陈蕾辩解称,因为华溢公司与和锐公司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合同,所以让对方先开票后供货,不应认定为虚开。同时,华溢公司向和锐公司转款是证明其经济实力,之后对方转款则是暂不供货,且含有借款,更未向其支付好处费。华溢公司出口可享受免税,无需实施犯罪。
 
  余伟则辩解称,华溢公司向广接通公司购买HDPE水管,并支付了货款,之后其按照陈蕾的要求打了电话,个人没有从中得到好处,而且广接通公司在此案中仅被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而被告人朱国强对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犯罪性质无异议,但其辩解称和锐公司确实发了部分货物给华溢公司,自己的行为没有对国家造成财产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2014年11月17日,姜堰区法院作出(2014)泰姜刑初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单位华溢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朱国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被告人余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责令被告单位华溢公司退出违法所得9348.1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华溢公司及被告人陈蕾、朱国强、余伟均不服,向泰州中院提出上诉。
 
  陈蕾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律依据,为支持自己上诉理由,其向法庭提交了销售合同、供货合同、考察照片、退免税初审表、出口电子口岸记录、预缴税款情况说明等文件。
 
  余伟诉称,其不是公司其他责任人,因为在不知公司领导(陈蕾)意图的情况下,他与广接通公司联系开票事宜,对方开具加工费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之一,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而上诉人朱国强则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2015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五项及第三、四项中对被告人朱国强、余伟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项中对被告人朱国强、余伟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朱国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诉人余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对此,陈蕾夫妇认为,这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明显有失公正,一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存在部分真实交易的同时,却又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发生实际应税交易后才能开具”作为定罪依据,前后存在自相矛盾。
 
  陈蕾夫妇在投诉材料中指出,让两级法院认定其有罪的一份关键性证据就是南京公安所移交至泰州公安的口供,但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却没有出具法庭质证,更未让被告人进行确认,“之后在经调取卷宗时却发现,这份口供中体现我们无罪或疑罪的部分证据,目前已莫名‘失踪’。”一审、二审在认定此案有虚假资金流过程中,虽列出华溢公司转给和锐公司2800余万,但没有列出对方回款明细。对此,余伟表示,认定虚假资金流往来明细应当清晰,且与虚开发票的账目相互对应,否则不能做到证据确凿充分。
 
 
  税务部门称不能认为“先开发票后交货就是犯罪”
 
  两审均败诉,陈蕾等人并没有放弃申诉。随后,他们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2018年1月31日,江苏高院作出(2017)苏刑申223号的驳回申请通知书,最终认定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
 
  记者注意到,江苏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到:“华溢公司为达到退税目的要求广接通公司变更货物名称为加工费,构成虚开。”对此,余伟提出质疑:既然法院已认定华溢公司变更发票内容是为了达到退税的目的,那么一审、二审法院为何要对其定罪?
 
  5月18日下午,为了核实该案件相关情况,记者来到泰州市国税局。该局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肖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前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泰州市姜堰区国税局负责,后期再有省国税局挂牌督办,并移交南京公安进行立案侦查。
 
  “当时我受上级领导指派,跟随调查组前往海南协办此案,等赶到和锐公司,却发现负责人已经逃离,之后通过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但仅从往来账目及发票开具情况来看,无法判定其有虚开发票的行为。”肖科长说。
 
  “这个案主要由南京公安负责侦查,所以最终的调查结果我不清楚,但据我了解,南京公安后来将案件移送给了泰州公安。”据肖科长分析认为,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如果南京警方可以认定嫌疑人在此案中存在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事实,那么对方是不会将案件移交到地方来的。
 
  肖科长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企业采取以虚假上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他说,华溢公司是生产型企业,不管出口何种货物,只要交易真实存在,其所有的进项税均可享受国家免抵税制度的优惠政策。
 
  “办案人员应遵循事后原则,不能因没有全部发货,则认定企业有虚开发票的行为,而要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资金流向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如果企业不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就不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肖科长向记者透露,“这个案子先是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的,后来才改为虚开发票罪的。”
 
  对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发生实际应税交易后才可以开具”是否符合法理的问题,肖科长称,其从事税务稽查工作近30年,至今未曾听过此说法,“这句话我不能理解,因为虚开发票罪必须要有‘虚开发票情节、如何预谋策划、牟利多少’等犯罪要件,不能说先开发票后交货就是犯罪。”
 
  “此外,该发票管理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对于违法者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对此肖科长表示,法院以此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且书写在法律文书上,这是不够严谨、准确的。
 
  目前,陈蕾夫妇已将相关申诉材料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法人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最新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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