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4-27 09:53:06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翻新假冒苹果手机却辩称“变废为宝”,销售假冒名牌手机配件却“不以为意”,星级酒店KTV点唱播放系统歌曲侵犯他人著作权竟“懵然不知”……
 
  昨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松山湖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座谈会,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7年,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3813件(含旧存,下同),其中民事纠纷3597件,刑事案件214件,行政诉讼2件,共审结3557件,结案率达93.29%,对270人作出有罪判决。涉知识产权侵害案件呈较快增长趋势,其中,互联网正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约占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六成。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除了传统的文章、音乐、小说、摄影、图片、平面美术、影视等常见作品形式之外,还出现了网络游戏、动漫形象、产品说明书等作品类型,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比对难度较大。其中,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电视音乐歌曲权利人起诉有关KTV业主,动漫设计衍生作品以及图片、文字作品等的商业化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占主要部分,特别是知名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包括“喜羊羊”“熊大”“巴拉拉小魔仙”“大嘴猴”“铠甲勇士”等,反映出文化领域内的维权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品牌多、知名度高,如中国驰名商标“茅台”“小天鹅”“步步高”“张小泉”,国际知名品牌“LOUIS VUITTON”“惠普”“Canon”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互联网正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约占侵犯著作权案件六成。包括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权利人的文学、音乐、摄影、影视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含有侵权动漫形象的软件安装文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以及含有侵权动漫形象的商品;提供“深度链接”的网络服务;利用插件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同时,涉网络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也不断出现。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113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占30%。同时,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也在增多,网络售假呈现“一条龙”发展趋势,团伙作案、跨区域作案高发。
 
  白皮书显示,涉及音乐电视作品、摄影作品、动漫作品等商业维权案件,约占侵犯著作权案件的40%,例如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等作为原告起诉的系列案件。此外,约七成的商标侵权案件为批量维权,所涉商标包括“步步高”、“OPPO”“小米”“361°”“洁柔”等品牌,也包括“LV”“多乐士”等国外品牌,反映出国内外各领域企业均对这些商标价值给予充分重视,企业争夺品牌市场份额的博弈持续升级。
 
  相关案例
 
  1.某星级酒店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
 
  2017年1月,词曲作者叶佳修诉至法院称,他系《赤足走在田埂上》《外婆的澎湖湾》等26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东坑镇某星级酒店未经其授权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其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表演权,要求该酒店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这26首音乐作品并赔偿28029元。
 
  被告酒店辩称,其曲库中的歌曲均来源于合法购买的点唱系统设备,他们安装的KTV点唱播放系统是向正规合法企业购买,没有侵权故意。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酒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赤足走在田埂上》等歌曲,未经授权经营性使用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酒店赔偿21081元。
 
  2.委托他人生产侵权产品也要担责
 
  琦佳公司起诉认为,金思盈公司通过天猫商城销售侵犯其享有商标权的玩具沙产品,而金思盈公司表示,该产品系其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包装上的组合标识系第三方公司自行制作的,被控产品的组合标识与琦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法院认为,案涉组合标识经对比整体来看,虽然两者在整体造型上有一定的区别,但均突出使用了中文“太空沙”,而“太空沙”并非汉语中的固定搭配,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较强,且相较于英文文字部分,中文“太空沙”的识别性也更强,故涉案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琦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被控侵权的玩具沙上的组合标识与琦佳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虽然金思盈公司辩称该组合标识是第三人生产的,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且客观上系金思盈公司委托第三人加工生产涉案产品并在天猫商城上进行了销售。
 
  法官提醒,东莞作为一个制造业城市,委托加工非常多,各大企业在接单进行加工时,应谨慎审查,避免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的行为发生。
 
  3.翻新假冒苹果手机销售被判刑
 
  2015年7月份,林某顺租用某小区住宅作为加工点,雇佣他人从市场上收购二手苹果手机以及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后盖及按键、外包装盒(含附件)等配件,雇佣他人在加工点内对二手苹果手机进行更换配件、检测等翻新工作,然后将翻新好的假冒苹果手机销售给商户,再销往全国各地。截至案发,该加工点加工并外销翻新苹果手机金额已达562余万元。
 
  庭审时,被告人一方还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变废为宝、废物利用,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翻新苹果手机正是因为其商标有市场价值。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林某顺等三被告人用带有假冒苹果标识的手机后盖等配件对购回的二手苹果手机进行翻新,装入带有假冒苹果标识的包装盒并对外销售,属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0万元至35000元不等。
 
  相关新闻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两级法院去年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类型较多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两级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部分典型侵权案例,其中以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类型较多。
 
  2017年,东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761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59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2件,收案数量比2016年增加480件,增长21.04%。
 
  近三年来,东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数量较为稳定,但新型复杂案件不断涌现,审理难度加大。如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案情新颖复杂,市第一人民法院还受理了我市首宗关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系列案明显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在系列案中,涉及商业维权的批量案件居高不下。
 
  昨日,市第三人民法院也同步发布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调研分析,数据显示,该院近三年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大幅增长,而侵权人往往以“不知情”“不懂法”为由辩解。 
 
  法官说法
 
  发现被侵权要及时收集证据
 
  昨日下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座谈会上,企业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企业和市民应如何避免侵犯知识产权,成为现场讨论的焦点之一。市第一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吴丹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并提出几点建议。
 
  1.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中,除了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外,都不是自动产生的。专利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采取注册确认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自有的商品服务或技术发明等,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专利等,依据知识产权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其次,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例如涉及商业秘密,企业就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建立保密制度。
 
  2.企业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被侵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比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无论采取哪种途径,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时,都应该及时收集证据,加强证据意识。
 
  3.企业要理性应对诉讼风险。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长期任务,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才是市场竞争的长期生存之道。如果发生了诉讼,应该理性面对,与主张权利的一方理性沟通,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最大程度减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的赔偿责任。
 
  4.KTV娱乐企业经营者应主动缴纳著作权使用费。KTV 经营者在购买KTV歌曲点播设备时,应当对歌曲点播设备中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包括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进行审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授权并不明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其点播设备,或与其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条款,以转嫁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败诉风险。
 
  5.网购过程中应理性谨慎,特别要注意产品是否具备一些应有的标识及相关证书,一旦发现违规产品,及时保留证据向商家索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国首份企业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在莞诞生
 
  企业如果破产 保险公司先赔
 
  4月25日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与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在东城法庭签署了《破产、清算案件保险服务框架合作协议》,这意味着,今后企业破产管理人将均被要求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权益。
 
  全国首份执业责任保险在莞诞生
 
  4月12日,在市第一人民法院指导下,东莞市旭宏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天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分别与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签订了全国首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保险协议》,正式落实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
 
  “这是全国第一份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可谓中国保险行业、人保公司的标志性事件。”人保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黄健超说。
 
  企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企业的“大管家”,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具体的破产财产管理和清算工作。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提高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规避和分散管理人故意、过失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市第一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接管、处置债务人货币财产的工作指引》,创新性地建议在破产审判中引入保险机制,明确要求有财产需要处置的破产管理人均应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将保障债权人权益
 
  “管理人执业责任险,是我院联合保险机构为破产审判改革所设立的又一制度性创新。”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莫然解释说,要求破产管理人购买管理人执业责任险,将强化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管理人过失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赔付;如果发生管理人的雇员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保险机构在保留对相关人员追偿情况下先行赔付,通过保险赔付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益。
 
  引入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完善破产审判的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能有效提高企业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能力,分散管理人履职风险,对完善管理人履职管理和监督制度、减少破产审判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能促进管理人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加快案件处理进度,使“执转破”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优势和价值。
 
  知多D
 
  何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
 
  根据保险公司解释,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指保险单载明的破产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指定的被保险人未依照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记者 石美莹 付碧强 尹金钟)(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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