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这些企业因擅用"大嘴猴"等卡通动漫造型被判侵权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4-27 09:29:35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企业做宣传 应避免侵权
 
  葫芦娃是家喻户晓的经典动画形象,也常常在各种表情包或者恶搞视频中出现。但是,这种使用合法吗?
 
  据江苏广电总台新闻中心官方微信“江苏新闻”报道,4月20日,江苏一家大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因为在微信公众号中利用“葫芦娃”形象进行企业宣传,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赔10万元。
 
  召唤“7个葫芦娃”,就要赔10万元,那么这家企业冤不冤呢?4月26日恰好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期《法治东莞》我们通过“大数据分析+法律解读”模式,一起探讨企业和个人做宣传,该注意避免哪些侵权问题。
 
  案情回顾
 
  一企业擅用葫芦娃形象被判侵权
 
  2015年9月,江苏某投资集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名为“2015最新版‘葫芦娃’横空出世,速度围观”的文章。时隔2年之后,该投资集团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投资集团没有经过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以“葫芦爷爷”代表集团形象,以“7个葫芦娃”代表集团下属7个子公司进行企业网络宣传和推广,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对于被诉至法庭,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将葫芦娃形象和企业形象挂钩,仅仅是为了更形象更直观地介绍企业,没有盈利目的,不应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葫芦娃动画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推广,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当庭判决被告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并赔偿原告10万元。
 
  大数据分析
 
  一篇新闻有36156人参与到1475条评论中
 
  该事件发生之后,迅速引起网友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在此,我们借用“海纳炫知平台”与“紫藤评论采集分析器”站在传播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该事件由微信公众号“江苏新闻”最先报道,截止到4月23日14时,(已经传播了1天23小时),共有48家媒体参与到了传播过程中;相关的63篇文章总共被转载了81次。传播量最多的爆点是:微信公众号“江苏新闻”,与该公众号文章相同的新闻达到了15篇;通过传播渠道来看,“网页web端”占据了较多发布量(79.1%),然后依次是“app”(10.51%)、“微信”(9.16%)、“电子报”(1.23%)。
 
  “紫藤”采集了国内七大综合新闻平台(网易、腾讯、搜狐、新浪、凤凰等)的评论数据,截止到4月23日下午2时32分,这七大平台针对该事件发布51篇相关新闻,52055人参与到了3090条评论中,我们选取参与人数最高的一篇新闻(来源于网易,36156人参与到1475条评论中)进行分析,参与评论的网民比较关注的热点词有:葫芦娃、呕心沥血、知识产权、抄袭等。
 
  有网友认为,原来“葫芦娃”不是“老爷爷”的,而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通过这个案例,学到了不少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
 
  法律解读
 
  最好获得授权后再使用 可减少后顾之忧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呢?作为企业和个人,在使用类似动漫形象做宣传或者销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避免“惹祸上身”呢?
 
  对此,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修建说,著作权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报道等12种合理使用,但这12种合理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第二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修建说,包括上述两种情况,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时,都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修建建议,为了减少企业侵权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企业或者个人在新媒体运营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创。同时应与正规商用图库合作,提前获得图片的授权,减少后顾之忧。在转载他人作品的情形下,应当尽量提前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对于无法查明作者的文章或图片,尽量不使用。如果出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一般应做出声明,以便日后原作者联系。
 
  相关新闻
 
  东莞也有企业因擅用动漫形象被判侵权
 
  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以来,东莞的一些中小型企业,也因擅用“大嘴猴”“喜羊羊”“阿狸”等卡通动漫造型被判侵权。
 
  Paul Frank(大嘴猴)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家具、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玩具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被告东莞市××百货有限公司,未经保罗弗兰克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枕套。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7000元。(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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